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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银行业(修订)条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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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二月二日)在宪报刊登《2018年银行业(修订)条例》(《条例》)。《条例》就认可机构的恢复规划订定条文;以及更改认可机构风险承担的限度,并赋权金融管理专员(专员)就该等限度订立规则。

  根据《条例》,专员将可要求认可机构维持、修订或实施恢复计划。有关恢复计划需列出认可机构在遇上压力情况时,为稳定和恢复其财政资源和持续经营能力所能采取的措施。《条例》更改认可机构财务风险承担的限度,并赋权专员以附属法例形式就认可机构风险承担限度订立规则。

  立法会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通过《条例》。《条例》中有关恢复规划的条文自今日刊宪起生效,其他有关风险承担限度的条文将待立法会通过相关规则后,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政府发言人表示:「《条例》所订有关认可机构的恢复规划和风险承担限度要求,均符合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订立的最新国际标准。《条例》的实施将有助提升金融体系抵御金融震荡的能力,并巩固香港作为首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政府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将继续与业界及相关持分者保持紧密沟通,以制订有关规则。
 
2018年2月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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