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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修订)条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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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税务(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今日(二月二日)刊宪。《修订条例》有关税务事宜的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自动交换资料)的技术修订(即第5至11条)将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生效,而其他条文则于今日生效。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一直致力提高税务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活动,并积极落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所订立的自动交换资料和打击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BEPS)方案。由于国际社会间交换税务资料的范围及网络不断扩大,香港须改变以往沿用的双边模式实施各项新税务标准,并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多边公约》)作为实施有关措施的基础。

  政府发言人表示:「《修订条例》提供法律框架,让香港根据经修订的《税务条例》实施多边税务安排,因而更有效地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和BEPS方案下的自动交换国别报告(即跨国企业按经营业务的税务管辖区列出收入、利润和缴税金额等资料)及自发交换税务裁定资料。」

  以双边模式或是根据《多边公约》所交换资料的涵盖范围基本上相同。《修订条例》不会改变现时适用于根据《税务条例》处理税务资料的高度缜密措施,以保障市民私隐和确保资料保密。

  政府发言人补充:「在《修订条例》获立法会通过后,政府已邀请中央政府向经合组织交存延伸声明,把《多边公约》的适用范围延伸至香港。政府将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命令,宣布《多边公约》在香港具有效力。该命令将根据经修订的《税务条例》作出,并须提交立法会按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审议。」

  《修订条例》亦一并就自动交换资料的部分条文作出技术修订,令其与经合组织所颁布的共同汇报标准一致。该等修订(即第5至11条)并没有对财务机构进行尽职审查的规定作出重大改变,然而政府因应申报财务机构需时调整其系统及营运模式以落实有关微调,所以指定该等条文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才生效。换言之,现行自动交换资料的条文将继续适用于财务机构二零一九年年中的申报(即涵盖二零一八年的资料),而微调条文将适用于财务机构二零二零年年中的申报(即涵盖二零一九年的资料)及往后的申报。

  为使香港更有效落实国际税务合作的新措施,减低香港被列为「不合作税务管辖区」的风险,政府会致力尽快完成参与《多边公约》的程序。而就《修订条例》下对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的微调,政府会为申报财务机构安排简报会和修订相关的指引,并继续向财务机构提供适当支援。
 
2018年2月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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