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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动议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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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今日(二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动议议案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依照议程,动议通过我名下的议案。

  法律援助(法援)服务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环。法援政策的目标是确保所有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条例》)(第91章)规定以及具备合理理据在香港法院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寻求公义。任何人士如欲获得法援,必须同时通过《条例》规定的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

  目前,根据《条例》第5条,任何人士若其可动用财务资源不超过290,380元,便符合普通法律援助计划(普通计划)的财务资格,此限额亦适用于刑事法援。《条例》第5A条则订明法律援助辅助计划(辅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为1,451,900元。

  根据政府在一九九九年九月向立法会汇报,政府会每年检讨有关限额,以计及一般物价变动情况,并在两年一度的检讨时,考虑律师私人接办案件的讼费变动和其他相关因素。

  上次财务资格限额的调整于二○一五年七月实施,反映了在二○一二年七月至二○一四年七月期间丙类消费物价指数上升百分之七点七的变动。在今次的检讨,我们建议将普通计划和辅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分别上调百分之四,以反映丙类消费物价指数在二○一四年七月至二○一六年七月期间录得的累积变动。

  我现提出议案,建议将普通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由290,380元调高至302,000元,以及将辅助计划的限额由1,451,900元调高至1,509,980元。

  我们已就是次检讨结果,知会法律援助服务局、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以及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是项拟议决议案经由相关小组委员会审议。小组委员会由周浩鼎议员担任主席,曾于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及十一月七日举行两次会议审议拟议决议案。完成审议工作后,小组委员会已在二○一八年一月十二日向内务委员会报告相关工作。是项拟议决议案获得小组委员会支持。

  有关调整财务资格限额的建议,估计涉及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每年约140万元的额外经常开支。法援署已把所需拨款纳入二○一七至一八年度的预算内。至于调整财务资格限额所涉及的工作,将由法援署的现有人手资源承担。

  如立法会通过决议案,经调整的财务资格限额将于刊宪后生效。我谨请各位议员支持议案,多谢主席。
 
2018年2月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4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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