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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打击财务中介不良经营手法及规管该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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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振英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为打击以不良手法经营的财务中介(中介),于二零一六年实施了四大范畴的措施,即加强执法、加强公众教育及宣传、加强为市民提供的谘询服务,以及施加更严格的放债人牌照条件。另一方面,有中介负责人向本人反映,行内良莠不齐,导致该行业在公众心中的形象负面,以及生存空间日益缩减。他们因此希望政府藉引入中介发牌制度去芜存菁,以重建公众对中介的信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上述措施实施以来,
(i)政府接获涉及不良中介的投诉宗数,以及当中证实违例的个案的宗数和详情,以及违例人士受到的惩处为何;
(ii)香港警务处牌照课有否对放债人涉嫌违反牌照条件的个案主动展开调查;若有,个案宗数,以及当中证明属实的宗数和详情,以及有关人士受到的惩处为何;及
(iii)警方和公司注册处有否就放债人及中介的经营情况,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举行交流会议;若有,该等会议是否定期举行;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政府早前表示会于去年第三季对上述措施进行检讨,检讨是否已完成;若是,结果为何;若否,预计何时完成;及

(三)政府会否考虑立法引入中介发牌制度;若会,详情及实施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为处理有公众关注到有自称财务中介的骗徒以诈骗手法诱使借款人经他们向放债人借贷,并以不同名目向借款人收取高昂费用,政府在二零一六年实施四大范畴应对措施,即施加更严格的放债人牌照条件、加强执法、加强公众教育,以及加强为市民提供的谘询服务。当中更严格的放债人牌照条件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旨在规定所有放债人在与借款人达成贷款协议前,须进行尽职审查,以确保凡贷款申请涉及第三方,该第三方须已获放债人委任为其中介,而且不会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确保私隐得到更佳保护;提高透明度和资料披露;以及提醒市民借贷要审慎。

  就陈振英议员的提问,现综合回覆如下:

  保安局表示,警方一直关注因借贷活动而衍生的罪行,尤其是涉及财务中介的不良行为。自上述应对措施实施以来,警方接获与财务中介有关的举报由二零一六年的597宗大幅减少至二零一七年的144宗。在二零一七年的举报个案中,有82宗涉及刑事成分。警方亦多次采取行动,以「串谋诈骗」等罪行于二零一七年拘捕196人,大部分案件现时仍在调查中。

  区域法院在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就一宗于二零一六年发生并涉及财务中介的骗案作出裁决。案中九名被告诱骗受害人申请贷款并从中抽取高昂顾问费。涉案人其后被警方拘捕,最后以「串谋诈骗」及「串谋洗黑钱」罪名获判囚四至六年。此外,区域法院亦将于二零一八年三月审理另外三宗涉及财务中介的案件。

  当警方收到涉及放债人公司的举报或投诉时会展开调查,并会视乎个别案情根据证据及法例提出检控、发出票控或警告信。警方亦会考虑向牌照法庭申请撤销或暂时吊销有关放债人牌照,或在审视有关放债人的续牌申请时,考虑向牌照法庭提出反对。
 
  另一方面,自更严格的放债人牌照条件实施以来,公司注册处亦有主动透过实地巡查和监察放债人发布的广告,以确保放债人遵守新规定。对于没有完全遵守规定的放债人,公司注册处已适时采取跟进行动,包括发出劝喻信和警告信,安排跟进实地巡查等。视乎违规的严重程度,公司注册处亦会考虑在涉事的放债人申请续牌时向牌照法庭提出反对。

  警方和公司注册处一直有定期举行联络会议,就针对放债人和不良中介的执法行动交换资料,并就放债人和中介的不良手法进行沟通。

  我们已完成有关四大范畴应对措施的成效检讨,并会于二月五日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汇报检讨结果。有关检讨结果详见委员会讨论文件CB(1)530/17-18(05)。

  上述的更严格放债人牌照条件规定放债人须向公司注册处呈报获其委任的中介的资料,以便纳入放债人登记册供公众查阅。事实上,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载至公司注册处网页上的获委任中介名单已有近140 000次下载记录。考虑到现时公众可以透过查阅该名单来核实中介身分,而如果贷款申请涉及未获登记的中介,放债人并不能批出有关贷款,再加上其他应对措施,我们认为暂时并无需要引入中介牌照制度。
 
2018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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