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7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修订)条例草案》修正案辩论发言(二)(只有中文)
**************************************************
  以下是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7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回应涂谨申议员就第18条提出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就涂谨申议员所提出的修正案,我代表政府表示不赞成。

  《条例草案》新订第53ZO条订明在《打击洗钱条例》拟议新订第5A部,即有关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下,所有罪行的检控时限。该条是与第53条对等的条文。第53条适用于金钱服务经营者,有关条例自二零一二年实施后一直行之有效,而涂谨申议员的修订,会导致同一条例下的两套发牌制度的检控时限不一致。
 
  其他多项现行法例,例如《婚姻条例》(第181章)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亦有类似的检控时限。因此,我们在新订第53ZO条所用的并非新的草拟方法。
 
  我想指出,《条例草案》有关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所订的罪行,包括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等,并非轻微罪行,可处罚款甚至监禁。考虑到罪行的严重性及政策原意,我们认为12个月是一个合理的检控时限,亦无意更改现时条文的草拟方法。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51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