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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7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修订)条例草案》修正案辩论发言(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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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7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动议修正第7、8、9(10)、18、26及34条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条例草案》刚读出的条文。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发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我们在考虑了审议《条例草案》过程中收到的意见,及审视了《条例草案》的条文后,提出这些修正案,当中关乎几方面的修订,主要是更清楚述明相关条文的政策原意或作出一些草拟或技术修订。以下我简介修正案主要的内容。
 
  《条例草案》拟议新订的第5A(3)、(4)及(5)条规定,任何指定非金融业人士「在香港」拟备、进行或涉及某项指明交易,附表2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规定才适用于有关的指定非金融业人士或交易。考虑到法案委员会委员于会上所提的意见,为免产生疑问,《条例草案》第7条的修正案旨在明确无疑地澄清第5A(3)、(4)或(5)条所提述的交易的标的,不论是位于香港或其他地方,均无关重要。
 
  《条例草案》第9(10)条的修正案旨在修改排印错误。
 
  《打击洗钱条例》拟议新订的第53ZK(1)(d)条订明可获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披露关乎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资料的人士。参考了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条例草案》第18条的修正案旨在将地产代理监管局(地监局)纳入该等人士之列,因为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及地产代理可能同时牵涉入一宗涉及信托或公司服务的地产交易,而处长收集的有关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的资料可能与地监局根据《地产代理条例》对该宗交易进行的调查有关。
 
  另外,考虑到法案委员会所提的意见,我们亦建议修订与《打击洗钱条例》附表二有关的条文。《条例草案》第26条的修正案旨在容许指定非金融业人士依赖中介人代为执行客户尽职审查措施,以及把备存纪录的规定由六年改为至少五年。
 
  我们亦因应与法案委员会和香港律师会的讨论,修订与法律专业人士有关的条文。《条例草案》第8条的修正案旨在述明,尽管我们已加入赋权条文容许香港律师会就《打击洗钱条例》下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的施行发出行业指引,这并不会影响香港律师会决定其发出的《执业指引P》的内容的完全酌情权。《条例草案》第34条的修正案则旨在澄清对《法律执业者条例》作出的相应修订,订明律师会理事会有权先自行决定某法律专业人士的行为操守是否涉及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及是否属应该进行研讯或调查的行为操守,并须将《执业指引P》考虑在内,才须将有关事宜呈交律师纪律审裁团的审裁组召集人,以对该行为操守进行研讯或调查。
 
  主席,政府在拟备修正案期间,已充分考虑法案委员会、业界和立法会法律顾问的意见。法案委员会对所有修正案并无异议。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委员支持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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