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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7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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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7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黄定光议员和其他委员,以及立法会秘书处和法律顾问的不懈努力,令《2017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顺利完成。在此我亦感谢曾经向法案委员会表达意见的团体及人士,也多谢刚才发言议员的意见。
 
  政府于上年六月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后,法案委员会共举行了八次会议。我们考虑了审议《条例草案》过程中收到的意见,及审视《条例草案》的条文后,提交了一些修正案,以便更清楚述明相关条文的涵义及政策目的,或作出一些草拟或技术修订。我会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有关修正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订明指定非金融业人士须在进行指明交易时遵守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法例规定,以及引入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以加强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规管制度,履行我们作为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成员的责任。我刚才已于恢复二读《2017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时解释过特别组织的背景,在此不再重复。
 
  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制度在某些范畴上还未能符合特别组织的建议,其中之一是没有法例规定指定非金融业人士进行指明交易时,须进行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考虑到特别组织就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规定的建议、指定非金融业人士所界定的范围,以及该等行业人士在香港从事的业务性质,政府建议修订《打击洗钱条例》,将涵盖范围由金融机构扩大至包括法律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地产代理,以及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以上四个行业从事指明交易时,须遵守《打击洗钱条例》下订明的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
 
  由于法律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和地产代理目前已经由各自的监管机构进行专业自我规管,我们建议借助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专业会计师条例》和《地产代理条例》分别适用于上述三个行业的现有规管制度,执行《打击洗钱条例》订明的就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法例规定。香港律师会、香港会计师公会和地产代理监管局会获赋予法定监察权力,确保相关专业遵守《打击洗钱条例》的规定。如有违规,上述监管机构会按照相关法例就专业失当行为所定的现行调查、纪律和处分机制处理。
 
  至于在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的监管方面,目前香港并无具有法定权力的机构,负责规管或监督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的业务。我们建议于公司注册处下成立发牌制度,以执行适用于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的就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法例规定。任何有意在香港进行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的人士,除非另获豁免,否则必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方可在香港经营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的业务。执法方面,法例会赋权公司注册处处长调查违规个案,以及施加纪律制裁。
 
  考虑到这些指定非金融业人士的风险较金融机构为低,如果他们不遵从《打击洗钱条例》下就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我们不建议对他们施加任何刑事制裁。
 
  刚才有部分议员表示,香港律师会已于早年发出《执业指引P》(Practice Direction P),载列所有在香港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外地律师须遵守的打击洗钱规定,询问政府为何要把香港的法律专业人士纳入《打击洗钱条例》的规管范围内。我之前已解释过,政府是按照特别组织的建议,提出就指定非金融业人士(包括法律专业人士)订立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法例规定。特别组织明确表示该等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法例规定的原则应明文纳入法规,具体规定则可藉强制性措施订明。
 
  在特别组织的用语中,「强制性措施」指由主管当局发出或批准的规则、指引、指示或其他文件或机制,旨在以强制性语言列明强制执行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当中并载有对不合规情况的制裁。除非于《打击洗钱条例》下明确规定,根据特别组织的定义,香港律师会现时并不被视为主管当局。
 
  我们明白,亦正如刚才许多议员所提及,香港律师会订有《执业指引P》,规定在香港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外地律师须遵守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规定,但我们也留意到,《执业指引P》与《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的最大差别,在于其不具法律效力。《执业指引P》第11段明确指出,「这些指引守则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应这样诠释」。《执业指引P》所订的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规定不等同法例规定。所以,即使香港律师会对《执业指引P》作出修订,与《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所载规定或特别组织公布的规定看齐,《执业指引P》本身的地位不会改变,即依然不具法律效力。我们亦参考了特别组织近期对其他成员国所作出的相互评估报告,海外经验显示,如没有把特别组织就指定非金融业人士在进行指明交易时应遵守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规定的主要原则明文纳入法规,很可能会导致该成员国未能通过特别组织的相关评核。
 
  一如政府在过去的法案委员会会议上不断强调,我们完全尊重目前规管指定非金融业人士的专业自我监管制度。因此,我们建议沿用现时适用于指定非金融业人士的规管制度,以执行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法例规定,这也是我们在《条例草案》所定的明确目标。
 
  我已在之前提过,就法律专业人士而言,香港律师会将在《条例草案》下获赋权为法定监察业内人士遵守《打击洗钱条例》规定的主管当局。如有违规,会按照《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就专业失当行为所订的现行调查和纪律处分机制处理。回应刚才郭荣铿议员的意见,我在此确认,我们亦在《条例草案》中加入赋权条文,让香港律师会作为执行《打击洗钱条例》下对法律专业人士相关规定的唯一机构,可因应《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所载规定的施行,自行决定公布适当的指引。另外,我们亦建议对《法律执业者条例》作出相应修订,订明律师会理事会有权先自行决定某法律专业人士的行为操守是否涉及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以及是否属应该进行研讯或调查的行为操守,才须将有关事宜呈交律师纪律审裁团的审裁组召集人,以对该行为操守进行研讯或调查。《条例草案》特别强调,香港律师会理事会在作出有关决定时,必须将《执业指引P》考虑在内,而香港律师会有完全酌情权决定《执业指引P》的内容。因应与法案委员会和香港律师会的讨论,政府将会于稍后提出两项修正案,优化相关条文,以更清晰反映上述政策原意。
 
  主席,正如我在恢复二读《2017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时强调,特别组织是少数香港以独立成员身分参加的国际组织。在全球致力打击洗钱与恐怖主义之际,香港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重要一员,必须切实执行特别组织的要求。香港将会于今年稍后接受特别组织其他成员国的相互评估,有关修订对于我们履行特别组织订明的相关责任非常重要。假如我们不采取行动加强我们的规管制度,香港的评级势必受到负面影响。更甚的是,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安全廉洁营商地点的声誉也会受损。维持现状并非可行。
 
  《条例草案》所载建议经过广泛谘询,得到法案委员会的支持。若《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将于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生效。我们希望各监管机构于立法建议实施初期时,为有关指定非金融业人士提供一切所需协助,包括就《打击洗钱条例》的施行公布适当的指引,以利便业界顺利过渡至新的制度。如有违规情况,我们相信各监管机构会合理持平地处理有关个案。稍后公司注册处将会就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为业界举办简报会,并就发牌及遵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公布指引。政府亦会于未来的日子继续为其他业界举办能力提升研讨会,以提升他们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意识。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及稍后由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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