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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食肆无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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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国钧议员的提问和署理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徐德义医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法例,食肆经营者必须在开业前取得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署长发出的食肆牌照(正式牌照)。他们在提交正式牌照申请时或之后可申请暂准牌照。如申请人已证明符合各项基本规定,可获发有效期为六个月的暂准牌照,使其食肆得以在获发正式牌照前营业。据悉,由于暂准牌照的签发条件较正式牌照的宽松,有不符合后者的食肆的经营者,以不同经营者名义接力提出食肆牌照的新申请,使其食肆得以在暂准牌照下持续营业(漏洞1)。此外,即使食环署获法庭就无牌食肆的处所发出封闭令,该食肆经营者只需更改经营者的名义便可使有关封闭令失效。食环署因此未能藉申请封闭令取缔有关食肆,而只能定期巡查和检控该等食肆(漏洞2)。据报,有一间开业已两年但一直未获批正式牌照的食肆在持有暂准牌照期间获批酒牌。该食肆在暂准牌照失效后仍继续经营,其经营者因而遭食环署检控经营无牌食肆近20次,但利用上述漏洞成功避过取缔,一直经营至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截至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港有多少间持暂准牌照的食肆;有多少间食肆在同一处所曾以不同名义多次提出正式牌照申请,以及当中有多少间最早提出的正式牌照申请距今超过两年;

(二)过去五年,食环署对无牌食肆的经营者提出检控的次数;当中对同一处所的食肆的经营者提出最多的检控次数;(i)按经营者被检控的次数划分的食肆数目,以及(ii)当中现已被取缔的数目(按下表列出);
检控次数 (i) (ii)
一次    
二至五次    
六至10次    
11至15次    
16至20次    
21次或以上    
总数    

(三)现时食环署有否制订指引,订明同一处所的无牌食肆的经营者合共被票控的次数达某数目则有关食肆须予以取缔;若有,该署以何准则厘定该次数;若否,该署会否考虑制订相关指引;

(四)过去三年,获发暂准牌照的食肆的经营者提出酒牌申请的宗数;有否计划检讨该类食肆可获签发酒牌的规定;

(五)有何新措施堵塞上述两个漏洞;及

(六)会否研究提高无牌经营食肆的罚则(例如提高罚款上限),以免罚款因被食肆经营者视作经营成本之一而未能起任何阻吓作用?

回覆:

主席:

  根据《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所有食肆均须领有适当的牌照,例如普通食肆、小食食肆、以及水上食肆牌照才可营业。任何人无牌经营食物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而持续违例者则每天另加罚款九百元。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一向有关注食肆无牌经营的情况,除对该些处所进行常规巡查及执法外,亦不时采取突击检控或拘控行动,并会按情况增加检控密度。另外,食环署亦可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第128B条,考虑向法庭申请封闭令,封闭无牌经营的食肆。

  就问题的各个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截至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港共有981间食肆以暂准牌照形式经营。基于商业运作理由,同一处所可因不同理由转换经营者。因此,在不同时段会有食肆在同一处所申请转让牌照或重新提出食肆牌照的申请,食环署并无备存相关申请资料。根据记录,上述981间以暂准牌照形式经营的食肆当中,没有一间提出正式牌照申请距今超过两年。就问题中提及的一间开业已两年而一直未获批正式牌照的食肆,在暂准牌照失效后仍继续经营,食环署已按情况加强检控该食肆负责人无牌经营食肆21次,而经营者最终选择撤销其申请及改由另一人继续申请食肆牌照。在接获新申请后,食环署按现行发牌政策要求新申请人提交证明文件证明他与前持牌人或其业务伙伴/东主并无业务上联系,并要求他提供证明会何时及如何遵办相关部门的发牌条件,并清楚向他表示如该处所继续无牌经营,食环署会加强检控包括向法庭申请封闭令封闭有关处所。食环署近日巡查发现该食肆已暂停营业及进行内部装修,而相关的牌照申请仍在考虑及处理中。

(二) 过去五年,食环署就无牌经营食肆而提出的检控数字表列如下:
年份 二○一三 二○一四 二○一五 二○一六 二○一七
检控无牌食肆数字 3,085 2,808 2,343 1,711 1,604

  食环署未有按无牌食肆经营者被检控的次数及当中已被取缔的数目,备存有关的分项数字。

(三)现时食环署是引用《食物业规例》向无牌经营食物业处所的违例人士提出检控。对一些持续无牌经营的食物业处所,食环署会加强执法,包括增加检控密度,采取拘控违例者及捡取涉案物品等。此外,食环署亦可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28B条向法庭申请封闭令,封闭无牌经营的食物业处所。若法庭颁布封闭令,食环署会执行封闭有关处所的命令,并会透过传媒公布被封闭处所的资料。

  食环署现行的相关指引,并非以检控的次数以订定执法的安排。现时,食环署对无牌食物业处所执法的优次及应采取的行动取决于有关的无牌食物业处所的经营对环境卫生及公众健康的危害(例如涉及食物中毒个案、食物传播的疾病或食物事故等)、经营者有否提交食物业牌照申请、有关申请食物业牌照的处所能否符合最基本的发牌条件(例如处所并非稳固的构筑物、没有安全的饮用水供应或排污系统等)或相关政府部门会否提出强烈反对以致未能继续处理有关申请等。就已提交食物业牌照申请但无牌经营的食物业处所,食环署仍会按《食物业规例》向违例者提出检控,并会按情况加强执法,包括增加检控/拘控密度,以及考虑向法庭申请封闭令。优先考虑的条件包括无牌经营的食物业处所营运期间有否对环境卫生构成严重滋扰或对公众健康构成危害,以及申请人没有合理解释未能在特定时间内遵办有关发牌条件的原因等。

(四) 根据《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109B章)第17(2)条的规定,酒牌局除非信纳(1)申请人是持有酒牌的适当人选;(2)就有关申请的处所的位置及结构,以及处所内的消防安全和卫生情况是适合用作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的地方;以及(3)批出该牌照并不违反公众利益,否则不会批出酒牌。一般而言,处所须符合就食肆牌照施加的楼宇结构、防火安全规定和卫生标准的规定,才会获发暂准或正式食肆牌照。换言之,申领酒牌处所如已领有暂准或正式食肆牌照,一般会被接纳为符合批出酒牌的相关条件之一。

  为便利营商,按现行政策,酒牌局会就申领酒牌处所在已领有或正在申领食环署签发的暂准或正式食肆牌照的情况下接受及考虑有关的酒牌申请,但酒牌局只会在处所获发暂准或正式食肆牌照后,才会签发相关酒牌给申请人。如有关处所只持有暂准食肆牌照,按现行政策,酒牌局则会先行签发一个与暂准食肆牌照相同有效期的酒牌,待有关处所获发正式食肆牌照后,才安排签发酒牌余下期限的酒牌。

  食环署未有备存过去三年获发暂准牌照的食肆而同时提出酒牌申请的相关资料。

  酒牌局会不时检视相关准则/指引,在有需要时作出修订,确保酒牌局的工作与时并进,并切合社会及业界的营商情况。

  正如上文第(三)段所述,食环署现时已有既定的指引,以取缔持续无牌经营及对环境卫生构成严重滋扰或对公众健康构成危害的无牌食物业处所,包括向法庭申请封闭令。

(五)就指暂准牌照的签发条件较为宽松,根据《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第33C条的规定,申请食肆牌照的处所必须符合各政府部门就发出暂准牌照施加的各项基本规定,包括卫生、通风设施、楼宇安全及消防规定,再经获授权专业人士递交的符合规定证明书确认上述各项基本规定已遵办,食环署才会发出暂准食肆牌照,让申请人可在暂准牌照期间有充分时间完成余下正式食肆牌照规定的工程,以符合整套发牌条件。上述亦是一个与业界商讨后而制定的便利营商发牌政策。

  为防止申请人滥用暂准牌照发牌政策,以不同经营者名义接力申请暂准牌照,以绕过不办理正式牌照规定而继续经营有关食肆,根据食环署现行发牌政策,如属前任持牌人或其业务伙伴/东主就同一处所相同性质业务作出的新申请,而在申请日期前12个月内,前任持牌人未有于暂准牌照失效后获发相关正式牌照,则有关申请将不会获受理。此外,如接获在同一处所相同性质业务的新申请,食环署会要求新申请人于七天内提交证明文件如有关食物业处所的租约、商业登记证或公司文件等,以证明他与前持牌人或其业务伙伴/东主并无业务上联系,才会考虑是否接受有关申请。如接受有关申请,食环署亦会在暂准牌照的发牌条件中施加特定发牌条件,规定申请人须提交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法定声明,以证明与前任持牌人或其业务伙伴/东主并无业务上联系。如申请人明知而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36(a)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两年及罚款。此外,食环署亦会考虑拒绝发出有关的暂准牌照,或取消已获签发的暂准牌照,以加强阻吓之效。正如上文第(三)段所述,食环署现时已有既定指引取缔持续无牌经营,以及对环境卫生构成严重滋扰或对公众健康构成危害的无牌食物业处所,包括针对无牌经营的食物业处所加强执法,以及向法庭申请封闭令,再加上上述发牌政策,并不存在无牌食肆只需改以新经营者名义重新申请牌照便可绕过食环署的执法行动。

(六)现时,法例已赋予食环署足够权力处理无牌经营食物业的问题;违反有关法例最高可被判的刑罚亦具有相当的阻吓力。在法庭审理一些有关涉及屡次无牌经营食物业的案件时,食环署会向法庭提供有关违例者的过往有关定罪记录及相关投诉数字,以协助法庭作出适当的量刑。根据记录,过往亦有无牌经营食物业的违例者被法庭重罚及被判处监禁的刑罚。

  食环署会继续密切监察有关无牌经营食物业的情况,并会不时检讨管制无牌食物业处所的成效,以及按情况加强执法,打击违规情况。
 
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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