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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复制香港流通纸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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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03条,任何人未经金融管理专员(专员)书面同意而在任何物质上,以正确或不正确的比例复制任何香港流通纸币或其任何部分,即属犯罪。流通纸币包括已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合法发行的纸币。据报,警方于前年在一间道具公司内搜出22.3万张据称用作电影道具的纸币复制品,并其后引用该条例第102条控告该公司的东主管有流通纸币的伪制品,案件于本月初开审。有电影业人士表示,绝大部分业内人士多年来不知悉有关的法律规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向专员申请复制纸币的程序为何;

(二)过去五年,专员每年分别收到、批准及拒绝了多少宗复制纸币的申请;该等申请的平均处理时间;申请机构的主要类别;如有申请被拒绝,原因为何;

(三)过去五年,专员有否向电影业及相关行业的从业员及组织宣传复制纸币的申请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有否计划就复制纸币和使用有关复制品作道具等事宜,与电影业及相关行业的从业员及组织商讨,并因应实际情况制订较灵活和简单的申请程序;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留意到梁议员的提问与一宗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有关,故此现阶段不宜就该案件作出评论。以下是有关处理复制香港流通纸币申请的一般要求和程序。

  为防止伪钞流入市面和误导市民,任何人士如欲在任何物质上复制任何香港流通纸币或其任何部分,必须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03条事先获得金融管理专员(专员)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复制,否则即属违法。此外,由于发钞银行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拥有其钞票图像的设计版权,申请人在复制该等图像前,亦须事先取得他们的同意,以避免侵犯知识产权。

  申请人需提供其名称、联络方法、拟复制香港流通纸币的目的、面额和数量、发钞银行的名称等资料。由于复制香港流通纸币作道具银纸涉及印刷某数量的钞票复制品,为防止此类复制品落入不法之徒手上,以致有机会蒙骗市民,申请人需遵守严格的复制条件,包括在复制品上加入容易识辨的元素,与真钞作出区别,例如复制品的面积须要小于或大于真钞的百分之二十,以及「道具银纸」的字样须显眼地列印在复制品的正面及背面的中央。警方亦可要求现场监察复制道具银纸的过程,并会要求所有用作复制道具银纸的物品,包括印板、底片、菲林片和电子档案等,均须送交警方保管及处置。此外,每一张复制品须印有个别编号用作管理出入用途,申请人必须备存一本登记册以供警方随时查阅,并须在拍摄后将所有钞票复制品交由警方销毁。申请人须承诺审慎执行有关条件,以确保市民免受经济损失和保持市民对香港货币的信心。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监控复制纸币时都有类似的严格要求。

  过去五年,专员共收到265宗复制香港流通纸币的申请,除了五宗不获批准及十宗涉及申请人放弃申请外,其余250宗均获得专员的书面同意。一般而言,专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天内回覆申请人,并于大约两周内完成审批。绝大多数的申请是为了用作制作教科书、广告、电视或电影项目。不获批的个案数量极少,原因包括复制的货币并非香港流通纸币等。

  市民可透过金管局的网站及公众教育讲座了解有关香港流通纸币的防伪特征及复制香港流通纸币的相关法例及罪行。过去三年,金管局与警方合办了80场讲座,提醒各界包括银行从业员、零售商户及学生如何辨认香港流通纸币的防伪特征及有关复制香港流通纸币的法例。
 
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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