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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有关传召警务处处长到立法会席前就警方购入水炮车作行动用途的计划作证及出示相关文件的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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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一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传召警务处处长于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及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到立法会席前,就警方购入水炮车作行动用途的计划作证及出示所有与下列事宜相关的文据、簿册、纪录或文件」议案的总结发言:

主席:

  就梁继昌议员的动议议案,今日各位议员就议案发表了不同的意见,我现在回应如下。

  警队有职责采取合法措施去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防止损害生命及损毁财产的行为。为了防止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受到威胁,又或者当社会安宁受到破坏,警方有责任根据现场情况作出评估及专业判断,采取适当的行动,包括使用所需要驱散人群的措施,或者使用必须及最低程度的武力,去确保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不受影响。

  警方在使用人群驱散措施或武力方面,有制订指引和训练,让警务人员在有需要及没有其他选择可完成合法任务的情况下,适当地使用装备,或必须的最低程度武力。

  刚才议员关注警方使用「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的指引,并要求警方公开相关指引。我在开场发言已说过,「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尚待付运。车辆运抵香港之后,会进行一系列的测试,警务人员也要根据车辆的实际操作情况作出适当培训。目前警方正筹划拟备相关的使用指引及培训工作。这些工作警队会小心进行,有很多方面亦需要视乎车辆的实际操作及测试经验,才能制订。由于「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的使用指引牵涉很多行动细节,其中更加涉及警方战术及部署,不能够公开,否则会影响警方在行动方面的能力和效果。但警方会十分小心、谨慎地拟订有关指引及进行全面、有效的培训计划。

  刚才有议员关注外国在使用这些车辆的时候发生一些受伤或死亡的情况。我要强调,警方在考虑采购和使用有关车辆的时候,小心参考了外国处理大型公众集结的经验。我们注意到法国、德国、比利时,以及韩国等国家都有使用配备喷水装置的「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并且于不同情况用不同的水压及方式,以有效的操作去驱散进行暴力冲击的示威人士,目的是制造示威者与警察之间的一个安全距离,从而减少示威者和警察的受伤机会,对大家都有利,去制止危害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的行为。

  有议员提及「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对示威人士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我必须指出,警方在使用有关车辆时,会小心地顾及使用时的安全考虑。「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喷出的水柱,有不同的方法及用途。车辆将配置话音广播系统,可向示威者有效地发出警方的劝喻、警告或其他讯息。车辆亦可在操作员运作之下喷出染有颜色之液体,用以识别相关违法人士,以便日后用作跟进调查。此外,车辆亦可喷射催泪水剂驱散暴力冲击的示威人士,以便恢复社会秩序。正如我之前所说,警方会为有关车辆的使用制订严谨的守则及操作指引。所有操作人员在使用这些车辆前必须接受有关的驾驶、操作及安全训练,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守则及操作指引,以减少受影响人士受伤的机会。

  当警方按实际情况,必须使用「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作为驱散的措施时,警方会跟从几项重要原则,包括只使用为达到合法目的而合理地使用需要的行动模式;在达到目的后,停止使用该模式;在现场情况许可下,警务人员会先作出警告,示意将使用「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并告知使用「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在使用「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之前,警方会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让有关人士有机会遵守警方的指令。

  我必须重申,警方现时采购的三辆「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目的是在暴乱或于大型公众集结期间,针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涉及暴力和有肢体接触的暴力冲击行为。有关车辆会为警方提供多一个行动的选项,在进行冲击的人士与警务人员之间制造安全距离。若公衆集会的参与人士和平守法,警方根本无须作出驱散,也无须使用武力。

  刚才有议员批评政府在程序上,是绕过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去购买「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这个指控不正确。警务处在二○一五/一六年度《财政预算案》中获批2,700万元,用以购置三辆「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按程序,1,000万元以上的拨款申请是须经立法会财委会批准开纳承担额;但1,000万元或以下的拨款,可由政府获财委会授权批准。由于这三辆「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是属同类型车辆,而每辆的预算开支均不超过1,000 万元,因此政府是按既定程序透过财委会授权开纳承担额,并且把有关承担额以分项形式载入《财政预算案》之内。政府只是按既定程序,购置这三辆「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所以有关方面的批评,并不公平。

  主席,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在二○一五年五月五日的会议上,讨论「警方处理公衆集会及游行」时,已讨论了政府购买配备喷水装置的「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在二○一五/一六至二○一七/一八年的特别财务委员会的会议上,议员也提出了28条问题,分别查询了「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的型号、装置、训练详情、使用守则、采购进展、投入服务的日期等。对此,政府都已一一作出回覆。至于警方购买「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完全依据现有政府采购的程序。因此,没有任何需要另行传召警务处处长到立法会,就「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作出交代。

  我恳请议员否决议案。主席,我谨此陈词。
 
2018年1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1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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