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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职业司机的职业安全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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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陆颂雄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职业安全健康局于二○一○年进行一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很大部分的职业司机因工作性质和环境因素所限,生活和饮食习惯并不健康,而且有不少职业司机表示被诊断为有健康问题,例如肌肉骨骼不适、高血压、肠胃或消化系统疾病及神经痛。此外,一个民间团体于去年十二月公布的一项调查的结果显示,职业司机的工时长和工作压力大,而他们的中风风险较一般人高出超过两倍。关于职业司机的职业安全及健康(职安健)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三年,职业司机被诊断患上工作相关疾病的个案数目,并按疾病种类及他们驾驶的车辆种类列出分项数字;

(二)过去三年,当局有否就职业司机的职安健事宜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查;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当局会否尽快进行研究和调查;

(三)当局有否检讨现时宣传职业司机职安健信息的工作的成效;如有,详情为何;及

(四)当局会否考虑把职业司机患上的上述疾病定为《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下可获补偿的职业病,并设立由法定机构管理的中央职业保险补偿基金,以期快速处理职业司机的申索个案;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

  就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过去三年,职业司机到劳工处职业健康诊所求诊而被诊断患上因工作导致/与工作有关的相关疾病的个案数目,按疾病种类及他们驾驶的车辆种类分项数字如下:
 
车辆种类 疾病类别* 人数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列车司机及有关人员 创伤 0 0 2
  肌骨骼疾病 0 2 0
 
  • 颈背
0 0 0
 
  • 上肢
0 1 0
 
  • 下肢
0 1 0
  其他 1 0 0
 
汽车、客货车及电单车司机 创伤 1 1 1
  肌骨骼疾病 24 21 15
 
  • 颈背
14 3 4
 
  • 上肢
6 11 8
 
  • 下肢
4 7 3
  其他 0 0 1
 
重型货车及巴士司机 创伤 3 3 4
  肌骨骼疾病 24 15 16
 
  • 颈背
11 6 8
 
  • 上肢
11 5 5
 
  • 下肢
2 4 3
  其他 0 1 0
总数   53 43 39

*创伤个案是由工作所导致,其他个案则与工作有关。
   
(二)及(三)劳工处透过不同途径掌握不同行业(包括职业司机)所面对的职安健风险情况,包括突击巡查、意外统计及调查工作、投诉处理、劳工处职业健康诊所的求诊情况、与业界的会面及接触(例如通过宣传推广活动)以及职业安全健康局(职安局)所进行的调查等途径,以确保我们的执法及宣传敎育策略能与时并进,并有效地针对有关行业的最新职安健状况。针对职业司机,劳工处亦透过上述方式调整我们的执法及宣传教育策略,根据我们掌握的职业司机职安健状况,我们在过去数年将巡查工作的重点放在职业司机的中暑风险、筋肌劳损、用膳时间等情况。

  在宣传推广方面,劳工处则在过去数年针对性地向职业司机推广预防中暑及健康生活的重要性。除了制作教育短片于流动宣传媒体播放外,为了加强宣传推广工作的成效,劳工处及职安局亦于二○一三至二○一六年举办了「职业司机健康大使工作坊」,直接向职业司机讲解健康饮食和恒常运动的重要性,以提高他们的健康意识。整体而言,参加者都赞同工作坊能够提高他们对身体状况的关注及改善他们的健康状况,以及帮助他们培养良好的饮食及运动习惯。另外,根据劳工处的记录,在过去三年职业司机前往职业健康诊所求诊的人数有下降趋势,而自二○一二年起,职业司机中暑个案亦明显减少。于二○一七年,劳工处亦联同职安局及有关的职工会,继续向职业司机宣扬职安健信息。

  劳工处会继续透过上述途径了解职业司机的职安健情况以及劳工处宣传工作的成效,以确保我们的执法及宣传教育工作能够切合职业司机的实际需要。

(四)职业病是指该类疾病与职业之间存在明确和强烈的关系,通常只涉及一种致病原因。劳工处在决定应否把某种疾病列为《雇员补偿条例》(《条例》)订明的职业病时,会考虑有关疾病是否与某类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包括是否有医学证据证明这些疾病明显与特定的职业有关。高血压、一般性肌肉骨骼不适、肠胃或消化系统疾病、神经痛及中风等,除了可能与工作有关外,也可能由其他原因导致,包括一些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因素,例如个人的生活及饮食习惯、年龄、病历、家族史等;这些疾病并不符合职业病的定义。但即使雇员所罹患的疾病并非《条例》所订明的职业病,若经证明雇员是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体受伤,雇员亦可根据《条例》提出补偿申索。

  现行的雇员补偿制度主要是在不论过失的大前提下,以《条例》为基础由雇主负责支付补偿。雇主同时必须根据《条例》的规定向获授权的保险公司投购雇员补偿保险,以保证雇主有能力支付《条例》给予因工受伤的雇员或死亡雇员的家庭成员的补偿,以及法院就普通法裁定的赔偿。中央职业保险补偿基金的成本效益未明,而上述现行的雇员补偿制度的模式一直运作良好,较切合香港的实际情况,故现时不宜作出重大改变。
 
2018年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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