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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香港会计师事务所遵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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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答覆:

问题:

  据报,一间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按高等法院的命令,交出与审计一间内地企业帐目有关的工作底稿,其多名人员因而于去年十一月被票控藐视法庭。该事务所不遵从的理由是有关文件涉及国家机密及敏感信息,而在未获内地当局批准下交出该等文件可能违反内地法规。有会计界人士指出,类似的个案近年时有发生,而香港与内地在相关法规上存有差异,令他们处于困难的局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跨境审计业务时须同时遵从香港、内地及国际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的情况,对它们的业务发展,以及它们进行审计时依循的工作程序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有何影响;如有评估,结果为何;

(二)会否与内地当局商讨设立机制,协助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向内地当局取得批准,应本港法庭或监管机构的命令交出与审计内地企业帐目相关的文件,并在该机制中订明有关审计文件涉及国家机密及敏感信息时的处理程序;如会,详情(包括工作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要求成为独立上市实体核数师监管机构后的财务汇报局,与内地当局商讨设立机制,便利该局取得纪律聆讯所需关于审计内地企业帐目有关的文件,并在机制中订明有关审计文件涉及国家机密及敏感信息时的处理程序;如会,详情(包括工作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梁议员的问题共分三部分,我首先回答第一部分:

(一)一直以来,香港核数师在香港以外地区执行审计工作,均须遵从当地的法例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就香港核数师在内地执行审计工作而言,梁议员提及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是中国财政部(财政部)的一项主要监管规定。

  《暂行规定》由财政部于二零一四年四月发布征求意见稿后,于二零一五年五月颁布正式版本,并在同年七月一日起全面实施。《暂行规定》的目的是制订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规范境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当获得内地企业委托进行上市审计工作时,与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合作事宜。

  整体而言,自《暂行规定》实施以来,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履行有关业务合作安排的规定方面大致顺畅。香港会计师公会亦有编制相关指引,例如业务合作协议书的范本,供会计师事务所参考。值得留意的是财政部于二零一四年发布征求意见稿时,本港审计业界就当中拟议的规定向我们表达了不少的关注,主要包括《暂行规定》所涵盖的内地企业范围、可选择为业务合作伙伴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及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合作中的权利。我们就此事曾与香港会计师公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财务汇报局商讨,向财政部转达香港审计业界对《暂行规定》的关注,并提出《暂行规定》中需要厘清及进一步研究的内容。其后,财政部在二零一五年颁布《暂行规定》正式版本,当中一些修订及调整回应了香港审计业界及金融监管机构的主要关注,包括:

(i)《暂行规定》所涵盖的内地企业范围:在内地依法设立并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益的企业,其境外上市审计并不适用《暂行规定》。这修订回应了本港业界的要求。

(ii)可选择为业务合作伙伴的内地事务所:在内地依法设立、拥有25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作为业务合作伙伴。这调整令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更多业务合作伙伴的选择。

(iii)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合作中的权利: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与内地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时享有业务分派、利益分配等主导权利。这亦回应了本港业界对征求意见稿的疑问。

  此外,《暂行规定》亦要求有关的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就此,我会在下面的回覆加以阐述。

  就第(二)及第(三)部分,我会一并作答。

  根据《暂行规定》,在审计过程中在内地境内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存放在内地。如有关内地企业涉及法律诉讼等事项需由境外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调阅审计工作底稿,或境外监管机构履行其监管职能需调阅审计工作底稿,须按照内地及有关的境外监管机构达成的监管协议执行。我们知悉香港的核数师监管机构,即香港会计师公会和财务汇报局,正分别就有关议题与内地相关部门商讨有关的合作协议,订定包括取得或查阅有关核数师存放在内地的审计工作底稿的机制,以及如有关审计工作底稿涉及国家机密及敏感信息或须用作司法程序时的处理方法,务求让香港的核数师监管机构在适用范围内能有效地履行其法定审核和调查等职责。

  正如梁议员在问题中指出,政府正在进行上市实体核数师监管制度改革的工作。我们建议在新的监管制度下,由财务汇报局担当上市实体核数师的独立监察机构。该局除现时已获赋权的调查职能外,将进一步负责履行日常查察和纪律处分职能。因此,财务汇报局与内地相关部门就《暂行规定》订立的合作协议,将会涵盖该局日后在新监管制度下的职能,包括有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可用作该局纪律聆讯的事宜。

  多年来,香港会计师公会和财务汇报局与内地相关部门就监管事宜的跨境合作一直保持良好沟通。我们相信各有关方面会继续商讨,以期尽快订立合作协议。我们亦知悉在签订合作协议前,财务汇报局不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呈交存放在内地的审计工作底稿,而香港会计师公会不会因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呈交存放在内地的审计工作底稿而采取纪律行动。政府亦会继续密切留意有关进展,并就此事宜与所有持份者保持沟通。
 
2018年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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