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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一地两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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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淑庄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答覆∶

问题:

  去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下称《决定》),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内地当局于去年十一月十八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下称《合作安排》)。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就《决定》作出的说明(下称《说明》)指出,《基本法》第2、7、118和119条为《合作安排》提供了法律基础。政府将展开本地立法工作,以落实一地两检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政府于去年七月就「一地两检」安排向本会提交的文件提述《基本法》多项条文,但没有提及第7、118及119条,政府何时得悉提供法律基础予《合作安排》的条文会包含这三项条文,以及为何政府没有在较早时间就此事宜向本会提交补充文件;政府与内地当局有否研究藉引用《基本法》第158或159条,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或修改,以落实一地两检安排;

(二)律政司辖下法律政策科有否研究《决定》和《说明》在本港司法制度中的法律效力,以及该等文书和一地两检安排是否符合《基本法》和香港法院曾在判案书中阐述的法律原则(特别是关于香港法院的违宪审查权);若有,政府会否向本会详细交代研究结果;及

(三)《合作安排》第7(2)条提及的「内地派驻机构自行提供或依据本《合作安排》执行职务时专用的设施设备」,是否包括羁留室及武器存放室;若然,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陈淑庄议员的提问,我现在综合回答如下:

  广深港高速铁路(广深港高铁)香港段自二○一○年动工,目前工程已经完成了大约百分之九十八,可望在今年第三季通车。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能够让乘客便捷往来全国各地,容许香港日后可开通直达更多内地城市的高铁服务,配合未来的铁路服务需求。「一地两检」本质上是跨境运输便利市民的措施,是民生事项,目的是发挥广深港高铁的最大效益,为乘客带来最大的便利。

  特区政府与内地商讨「一地两检」时,双方一直同意亦坚持「一地两检」的安排必须符合「一国两制」和不违反《基本法》。过往,特区政府官员亦明确表示,不会单纯为促使便捷或提高经济效益而破坏「一国两制」或违反《基本法》。正因如此,双方在过去一段时间,不断反覆深入研究不同的「一地两检」方案,以及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由于《基本法》应整体性地理解,因此双方曾考虑多条《基本法》条文,而当中相关的条文包括《基本法》第2条、第7条、第22条、第118条、第119条及第154条等,并考虑了社会上对《基本法》相关条文的不同观点。「三步走」程序是双方经过深入研究后建议采用以便推展「一地两检」相关工作的程序,目的是为「一地两检」安排提供稳固的法律基础。

  正如特区政府在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向立法会提供的讨论文件附件中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单是全国性法律,也是香港特区的宪制性文件,规定香港特区实行「一国两制」的制度。《基本法》是在香港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法律保障,具有庄严地位,不应轻言修改。特区政府与中央有关部门经详细研究后,认为建议采用的「三步走」方案,是修改《基本法》以外可以妥善处理「一地两检」事宜的方案。

  与此同时,根据《基本法》第158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但《基本法》第158条关于解释《基本法》的程序,亦应谨慎运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批准《合作安排》,并确认《合作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三步走」程序的第二步正式完成。特区政府现正致力推展「三步走」程序余下的第三步,即落实「一地两检」安排的本地立法工作。特区政府没有计划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第158(1)条就「一地两检」安排进行释法。

  正如上述,特区政府各有关政策局及部门,包括律政司,现正积极进行本地立法工作,务求在广深港高铁香港段在今年第三季通车时,可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安排,以发挥广深港高铁最大的运输、社会和经济效益,为乘客带来最大的便利。在法律草拟过程中,律政司一直与各有关政策局及部门紧密工作,并就「一地两检」安排及条例草案不同层面的事项提供法律意见。特区政府正致力争取不迟于今年二月初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届时,立法会议员将可以进一步讨论条例草案及相关事宜。

  在「一地两检」的安排下,乘客须分别在西九龙站经过香港及内地的清关、出入境及检疫程序,而内地派驻机构只会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执行职务。《合作安排》第7(2)条提及的「内地派驻机构自行提供或依据本《合作安排》执行职务时专用的设施设备」指内地人员就进行日常口岸工作的所需器材(如行李检测仪器、电脑系统、通讯设备、卫生检测仪器等),并非指「内地口岸区」的特定房间。由于这些设施设备将由内地派驻机构提供及为执行职务专用,故此按照《合作安排》并不属于香港特区管辖事项。
 
2018年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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