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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规管矫视性及非矫视性隐形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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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麟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只有注册视光师或根据《视光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第359章,附属法例F)附表4获豁免受相关条文规限的人士(例如正执业的注册医生)(核准人员),才可配处、装配或按处方供应视光用具(例如矫视性隐形眼镜)。然而,售卖非矫视性隐形眼镜是否受该条例规管存有疑问。据报,近年市民配戴从店铺或互联网购得的隐形眼镜后,患上眼疾或视力受损的个案时有所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当局有否调查非核准人员经店铺及互联网售卖矫视性及非矫视性隐形眼镜的情况;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当局现时如何监察非核准人员售卖非矫视性隐形眼镜的情况;及 

(三)当局会否考虑参考英国的做法,立法明文禁止非核准人员售卖非矫视性隐形眼镜;如会,详情(包括立法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视光师管理委员会隶属辅助医疗业管理局,是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条例》)第5条成立的法定机构,负责视光师注册,以及专业操守与行为规管事宜。现时,视光师管理委员会按照《视光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第359F章)(《规例》) 处理有关视光师的投诉事宜。 

  根据《条例》第21条及《规例》第6条,只有于注册名册第I部分、第II部分及部分第IV部分的注册视光师、或根据《规例》附表4豁免受上述条例规限的人士,例如正执业的注册医生,才可配处、装配或按处方供应视光用具(包括隐形镜片)。任何人如未获注册或未获豁免注册而从事视光师专业,或雇用非注册人士或非获豁免注册人士从事视光师专业,均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六个月。

  市民若怀疑有人违反上述条例,可向警方举报。过去五年,辅助医疗业管理局和视光师管理委员会未曾接获警方要求就非注册医护专业人员售卖隐形镜片的投诉提供专业意见。

(二)及(三)目前,《条例》并无限制非注册医护专业人员售卖隐形镜片。为加强有关正确使用隐形眼镜的公众教育,卫生署已制作有关使用隐形眼镜(包括装饰性的隐形眼镜)的资料单张,包括「隐形眼镜知多少」和「使用隐形眼镜药水小贴士」,以及「正确佩戴隐形眼镜」资讯短片,并在卫生署网页发布,而短片亦会定期在一些公众地点播放。资料单张及短片内容包括提醒市民在使用隐形眼镜时,必须严格遵从合资格注册视光师或眼科医生的指示,正确佩戴和护理镜片。此外,卫生署亦会于节日期间(例如万圣节、圣诞节及新年),透过电视及电台广播,向公众宣传「正确佩戴隐形眼镜」的信息。

  尽管如此,政府现正就规管医疗仪器草拟相关法例,当中将涵盖隐形眼镜的产品安全和品质方面。虽然非矫视性隐形眼镜(例如只作装饰用的隐形眼镜)并不属于医療仪器定义的范围,但由于这类隐形眼镜的使用方法,以及对人体带來的潜在风险与符合医療仪器定义的矫视性隐形眼镜相若,政府会考虑将非矫视性隐形眼镜纳入规管范围内。若按目前正在草拟的立法建议,隐形眼镜(矫视性及非矫视性)属低中或中高风险级别的一般医疗仪器,有关仪器及其授权代表均须在卫生署注册,而仪器的进口商及分销商亦须领有相关牌照,方可于本地市场供应有关仪器。有关医疗仪器的授权代表、持牌制造商、持牌进口商、持牌分销商或供应商亦须按卫生署要求呈报和调查有关仪器的医疗事故,以及执行符合卫生署要求的补救措施。食物及卫生局正积极与不同持份者沟通并听取意见,期望能尽快在优化有关立法建议后将法例草案提交立法会。
 
2018年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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