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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会见传媒谈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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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十日)就其物业与传媒谈话的内容:

律政司司长:首先看到各位传媒这几天跟着我,我感到很不好意思,因为最近比较冻,又下雨,所以我在此先希望大家理解,我初时没有跟大家讲的原因,是因为我们一直未有清晰的进展,所以今日我出来跟大家讲讲情况如何。简单讲讲,大家记得我上次讲过,上星期五(一月五日)屋宇署给我们一封信件,我已立即委派一名认可人士于星期五当晚进行初步的检视。星期六(一月六日)他们亦拿着图则,亦于屋内进行详细量度工作,然后星期日(一月七日)晚上,他们sent一封信件予屋宇署同事,希望他们可以约见,星期一(一月八日)通电话后约好,于是星期二(一月九日)我知道很多记者也知道,昨天(一月九日)屋宇署到屋进行视察。今天,认可人士和屋宇署开了整天会议,据他们报告给我听,他们讨论过如何做相关的修正方案,初步已经准备好进行的修正方案,刚才亦已将建议的修正方案送予屋宇署,待屋宇署一批准这方案,便可马上开工修正好违规的构建物。
 
  我上次在此已经提过,今次再跟大家讲,我买入这个物业时,已经是现时现有的状况。当时买入的安排,的确,现在回头看,可以做得更好,我当时可能可以更周全、更详细去做。但因为我当时的工作实在太忙,包括我当时很多时间也要离开香港,以及有很多公职的问题,我的而且确当时不够警觉性,没有特别跟进这件事,没有详细去做,我在此希望大家谅解,我亦在此深表歉意。
 
  最后,我在此想说,我一直没为意寓所有这个违规的构建物,就此我亦向大家,正如我刚才所说,向大家致歉,因为这显示可能我的警觉性和我的政治敏感度可以有改善的空间。我觉得今次事件,对我来说,让我汲取了一个经验,希望我可以做得更好。我亦非常明白社会对我的期望很高,我希望通过这次事件,尽快、完善、妥善地处理好这个事件后,可以让我尽快全心全力地投入律政司的工作,希望我可以用我一贯的信念,就是用我的专业精神和经验服务香港,用我谦卑的心态、我无惧的精神、不畏不惧和不偏不倚地继续做我律政司的工作。
 
记者:司长,你收信之前,有没有收过任何屋宇署的通知?还是那封信已经是第一次通知?之前有没有收到屋宇署告知任何僭建的事宜?
 
律政司司长:无。
 
记者:僭建是一件违法的事情,如果道歉就可以完成一件事,你觉得香港还是不是法治社会?你觉得你未来是否仍适合担任律政司司长的职位?
 
律政司司长:这个僭建的情况,当我们知道有这个可能性的时候,已经尽快聘请认可人士跟进,所以尽快把它修正致按照图则的情况,我们希望尽快可以把这件事处理好。
  
记者:你买入单位后有否在室外的位置作出一些改动,以及在你接受品格审查时,有否提出自己有僭建的事情?
 
律政司司长:在室外,在四号和三号屋的围墙,三号屋当时有开了一道门,在围墙的boundary wall,这是有的,但不是我做的,但我当然知晓。第二个问题,品格审查方面,我不方便再透露,因为这个不方便详细讲。
 
记者:除了门之外,你是否没有在其他位置作出改动?
 
律政司司长:无作出其他任何改动。
 
记者:但买屋之后,其实你自己有否做过一个改动,以及在室内和室外有没有作出结构性或非结构性的改动?以及可否多谈一下,在品格审查时,你自己有否主动提出?对方有没有问你关于僭建的问题,你当时是如何回答?
 
律政司司长:我再说一次,在品格审查和我委任程序的详细情况,我不会再说,因为这个大家都听过,很清楚其他都是这样的情况。我并无做过在屋内或屋外,除了刚才我谈及的墙,但那道墙,我是知晓而不是我做的,我同意开boundary wall。
 
记者:根据二○○八年的买卖协议,你们有一个clause,它不只一次提醒你,它的法例协议是as of现在的状态,到底当时,你可否说清楚,明知有僭建,你都继续买现在这个单位?
 
律政司司长:买那个property的时候是二○○八年的时期,都是很长的时期,很多详细的情况,我都并不记得很清楚。正如我所说,那个assignment是这样写,就是这样,的而且确是这样写,这是事实。我并无为意当时是有或没有这些建筑物,我没有为意详细去看。正如我所说,其实如果时间多一些,或者我关注一下我自己的事情,多过关注其他我做的工作上的东西,我可能会抽到一些时间做。的而且确,在这里我有改善的空间。
 
记者:你本身是土木工程师,你可否讲清楚,是否这十年以来,都不知道自己的家有僭建物存在?
 
律政司司长:我二○○八年开始买入的时候,正如我刚才所说,无为意到它有僭建。
 
记者:过去这十年间呢?
 
律政司司长:都是一样,我们一直都无…
 
记者:都不知道?
 
律政司司长:因为我一直都非常之忙,我在二○○八购入的时期,那时候工作很忙,所以买的时候,没有想到要找一个认可人士去做检视,我并无想到这件事情,一直都在这里住。到后来,我又开始有其他的工作,例如我要教书和其他的公职,令我把时间真的放在我的工作上,使得我处理自己的事情的时间,的确是少了。到最后,我们说到开始邀请我加入政府的时期,那个时间都是相当短,我亦不会说那个时间是多少。当我收到邀请后,我有很多事情要处理,比如我要把手上的工作安顿好,一些案件要处理,我有一些公职要安顿好,我有很多义务工作,一些学会的工作要安顿好,让其他人可以继续运作,所以我把自己的精神一直放在工作上,所以反而对自己的事情,我就遗漏去兼顾。
  
记者:在那份合约内,你最少去过另外一间差不多的别墅,你有否留意到两者的差异?譬如你的屋有水池,但你先生的屋没有,为何你不怀疑这些可能是僭建物?是不是你没有common sense去处理这些事情?
 
律政司司长:我觉得这并不是common sense的问题,即是不是一件见到(就知)的事情,因为我们需要专业人士专业地做这个工作的,所以这个情况要如何看,我们需要聘请一些认可人士、屋宇署这些专业人士去确实,才可以知道究竟是还是不是。的而且确,现在回头看,我是可以做得更好,所以这里引致大家有很多的顾虑,我再次深表歉意。
 
记者:天台屋和檐篷是否你在买后才加建,以及究竟你一直无为意有僭建的成分,究竟你何时才知道你的物业有僭建的情况?
 
律政司司长:我买回来的时候,整栋物业都是现在的状况,所以我并无做过任何更改的事情。因为是在收到屋宇署的信件后,我马上安排认可人士作跟进。
 
记者:你和你的丈夫正正是专业的认可人士,正是土木工程师,为何你和你的丈夫这么多年都不知道这个问题?
 
律政司司长:我这样说吧,我并不代表我的先生。认可人士是一个专业资格,要熟悉《建筑物条例》,《建筑物条例》约于一九(若干)年,以及有很多practice directions,所以不是随便一个人就是认可人士,所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或我先生作为机电工程师,都不是认可人士,不是Authorized Person。
 
记者:司长,想问一个原则性问题,是否以后全香港人,如果有人僭建时,也可以跟你一样,道了歉便不需要负上任何法律责任?你是否认同这个讲法?
 
律政司司长:这方面我觉得法律上的情况,我不想批评,因为我已经在我处理这件事情时,我已经讲过,如果有任何法律的情况,不会由我去处理,但重点是无论在任何情况之下,所有违规的建构物也需要尽快去修改,所以屋宇署进行视察后,便会与相关的业主进行有关修改,亦正正今天他们开了一整天会议就是做这个工作。
 
记者:你于二○○八年的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中其实两次提醒你,你是购买当时物业的状态,当时你的律师有否提醒过你,该物业可能有僭建物?
 
律政司司长:当时的契约写了我们称为buy as is,现在则是buy as was的condition,即买时的情况,其实很多时候买物业我觉得也会这样,所以我买的时候,正正因为我当时,我不想特别讲,但我当时很需要买一层楼,因为我当时要在家人未卖出的物业中居住,当年忙得不得了,所以当时见到这个物业已经全部东西装修好,我们很需要找时间尽快买一个物业时,我们在很短的时间内购入这个物业,所以很多你现在讲的问题当时没有机会想得到。正因如此,我认为这次经验其实给我一个很好的教训,我亦汲取经验,将来购买物业时,我会知道如何做,亦希望可以尽快妥善(处理)这件事,希望可以让我尽快专注律政司的工作,贡献香港。
 
记者:法律界觉得你已经是其身不正,你会否觉得你的诚信已经被人影响,会否就此而辞职?
 
律政司司长:我不会辞职,因为我是经过深思熟虑才接任,或应承担任这个工作,我对这份工作有一份热诚,希望用我的经验和我的能力为香港服务。我一直希望我可以尽快妥善处理好这件事,这样我便可以,正如我在Opening of the Legal Year所讲,我希望可以用我谦卑的心、勇敢和不偏不倚、不畏不惧地履行我作为律政司的工作。多谢。
 
(请同时参阅答问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8年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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