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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于行政会议前会见传媒谈话全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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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特首,今次SJ(律政司司长)间屋那件事,你会否套用当年你做发展局局长期间处理唐英年大宅僭建那时的处理手法,包括成立一个40人的调查小组?
 
行政长官:所有事都是按着香港法律做,亦是一视同仁,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我是当发展局局长、政务司司长,今日作为特首,如果在我班子里有涉及怀疑僭建或证实有僭建需要进行改正的工作,或者有进一步在过程中需要做调查的工作,都是由有关的部门,在这件事就是屋宇署来进行。我即使是做发展局局长,是有关楼宇安全政策局的局长,我都不会直接参与执法部门在每一件事中它的执法工作是怎样,所以我可以在这里说,是一视同仁。
 
记者:特首,在委任司长之前,其实会否有一个政治审查或品格审查?这个阶段其实有否发现她有这个问题?当时有否向你报告有潜在这个风险呢?如果今次证实她有僭建甚至需要被检控的话,她会否需要问责或需要她辞职?
 
行政长官:我刚才已经说了,郑若骅司长自己被知会可能家中有这些违规建筑物,都是在公布任命之后。她亦进一步向大家交代,她应该在二○○八年买入物业的时候,里面和现在今日大家报道的怀疑僭建物的情况是一致,即是说她自己没有亲自做过这些额外结构上的改动。当然我们每一位做政治问责的官员,甚至高级公务员,都有品格审查或者深入的品格审查,我难以公布具体细节,不过这个品格审查是通过,所以亦是由我提名给中央任命。往后发生的事,正如我所说,一定要先由我们执法部门,即屋宇署厘清事实。如果屋宇署认为有需要作进一步调查,这个都是交给屋宇署跟进。
 
记者:特首,你说特区政府会捍卫法治,但在「一地两检」的问题上大律师公会对特区政府有一个很严厉的批评,你们也直接出了一个声明作回应。现在大家都好像还未清楚「一地两检」的法理基础在哪里,然后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的法律界人士对《基本法》怎样看,应该用普通法来看,还是用大陆法制来看也还未看到可以怎样做。其实你们怎样捍卫法治?以及你有没有责成新任SJ(律政司司长)去研究一下《基本法》应该用普通法的法制去看,还是用大陆法制去看?
 
行政长官:这些相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另外找机会再谈。但如果说我们就着在广深港高铁香港段西九龙总站去实行「一地两检」没有说清楚法律基础,这并不是一个很公道的说法。因为无论是当时的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先生,以至我本人,我们都多次书面及口头讲解情况是怎样。今日来说,我想社会大部分人士都听到一个所谓「三步走」的方案。这个「三步走」方案研究、反覆讨论多年,就正正是为「一地两检」提供足够法律基础。在十二月二十七日我们召开的记者招待会,随后律政司出的声明,再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我再一次在传媒面前说的就是这个法律基础。所以我也真的不明白为什么还有部分法律界人士都是坚持他们的看法,说没有法律基础。再者,这几日可能亦有更多法律专家,无论是内地法律专家或是本地法律专家,都不断到电台、电视节目中说,写文章去谈,譬如昨日和今日就以数千字文章解释法律基础,就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基本法委员会的陈弘毅教授。为什么陈教授说的法律基础,大家却觉得不屑一顾,其他部分法律界人士所说的大家就觉得才是最正确看法?当然,如果有需要的话,我们会继续讲。不过,先要弄清楚不是所有法律界人士都认为没有法律基础,是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它没有法律基础,我们会继续去澄清这件事。再者,这个「三步走」还未走完,即是所谓全面稳妥、坚实的法律基础,还有一个步骤,就是本地立法。换句话说,如果在今年稍后时间,立法会不能够通过由特区政府提出落实「一地两检」的本地法律,整个「一地两检」亦不能够实行。所以我觉得在「三步走」中设计的精粹,就是无论在「第一步」,由我们提出,「第三步」由我们去完结这个法律基础,就是突显了中央非常重视香港的高度自治权,而这个高度自治权正正就在《基本法》开宗明义说了。把中央经过如此深思熟虑和严谨的立法程序而给予我们的「第二步」,有人把它形容为一个「阉割」香港法律制度,我觉得这个说法或许如某资深大律师所说,并不是太文雅的说法。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8年1月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2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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