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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骨灰安置所上诉委员会公布《实务及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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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私营骨灰安置所上诉委员会发出∶
 
  私营骨灰安置所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今日(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根据《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条例》)(第630章)就提出上诉的及上诉委员会的实务及程序所订立的规则。
 
  上诉委员会主席已根据《条例》第91条订立规则,就提出上诉订定条文,并概括地规管上诉委员会的实务及程序。
 
  上诉委员会的《实务及程序规则》已上载至上诉委员会的网页(www.pcab.hk)供公众参阅。
 
  上诉委员会根据《条例》成立,如申请人或指明文书持有人就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或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作出《条例》第84(1)条所述的决定感到受屈并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可进行聆讯及作出裁决。
 
        任何人如欲针对第84(1)条所述的任何决定提出上诉,须在关于该决定的通知向该人发出当日后的21日内,向上诉委员会以书面提交符合指明格式的上诉通知书。请同时参阅《条例》第107条(特别是其第(3)款及第(4)款)的条文。
 
        一名审裁官及四名委员团成员会为处理上诉组成上诉委员会。所有审裁官均具备《条例》第82条所订明的法律资格,一般由上诉委员会主席或一名副主席担任。
 
        如欲查询有关上诉委员会的事宜,请与上诉委员会秘书处联络(电话∶3509 8962;传真∶2136 3282;电邮∶secretariat@pcab.hk)。
 
 
 
 
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0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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