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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出席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就改良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的运作模式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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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出席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就改良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的运作模式发言全文∶

主席:

  《行政长官2017年施政报告》第21段指出,「在法治工作的范畴中,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就推动有效的法律改革上担当重要角色。为了提高法改会的效率,及改善其运作,律政司现正研究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改革机构的经验,以探讨不同完善法改会模式的方案。」律政司第一步的工作,是透过法改会进行相关研究。法改会至今已进行两次会议,讨论相关事宜。律政司希望在今次会议向本事务委员会汇报法改会现时的研究结果。

  在法治社会,适当的法律改革能令法律配合社会的发展。在香港,法改会在推动法律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现时法律改革的制度已沿用一段时间,律政司认为应该进行检讨,并且研究如何改善法改会的运作。

  主席和各位委员应已收到一份供今次会议讨论的文件。这份文件重点介绍了法改会现阶段的研究结果。

  文件第一部分(注一)介绍香港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改革的一般情况,以及法改会进行今次法律研究的主要原因。有关法改会目前的结构及工作模式的详细资料则详载于文件附件一。文件的第二部分(注二)介绍法改会在研究如何改善其结构和运作时认为应该考虑的重要议题。而可供考虑的改革方案、每一个方案的利弊,以及法改会有关这些方案的看法,则载述于文件的第三部分(注三)。

  该文件指出(注四),几乎每一个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都有某种负责法律改革工作的机构,但他们在结构、流程等各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法律改革机构是依据法例成立的组织,而另一些则可能在政府法律部门之内或在行政基础上运作。在成员方面,有些法律改革机构委任受薪的全职委员,有些则由非全职或义务成员组成,还有一些是以透过政府与法律专业组织或法律学院等的合作方式来进行运作。律政司提交的文件的附件二,介绍海外多个司法管辖区不同法律改革机构的特点。

  香港法改会的重要特点包括:(一)属于非法定的独立谘询组织;(二)由律政司司长担任主席,以及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为当然成员;(三)法改会及其小组委员会皆由非全职及义务性质的成员组成;(四)成员包括法律界的专家,以及其他界别的人士;(五)法改会可以自订研究课题;及(六)律政司之内设立全职秘书处为法改会提供支援(注五)。

  促使法改会进行今次研究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关注到法改会没有全职委员,以致可能影响法改会研究工作及完成报告书所需要的时间。另一原因是政府落实法改会报告书的改革建议的情况。

  政府近年落实法改会报告书的进度有正面改善。当中原因包括政府于二○一一年向决策局及部门发出一套指引,以推动更快及更有系统地落实法改会的建议。此外,在报告机制下,律政司司长会每年向本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以便立法会监察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进度。

  在法改会的运作方面,法改会的成员一向属义务性质,这模式可以令法改会及其小组委员会吸纳不同背景的成员,灵活性比较高。法改会如非采用此形式,可能会因为费用太高昂或有关人士不愿意或不能够全职参与而无法获得相关协助。然而,因为有关人士是义务性质,法改会可以要求他们承担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速度明显地有所限制。

  考虑到上述及其他相关因素,法改会在改革结构及运作方面主要就三个方向进行讨论:

(一)维持现状;
(二)维持现时法改会及小组委员会的结构,但加强法改会秘书处的支援;以及
(三)成立完全独立的法定法律改革机构。

  经仔细考虑后,法改会认为在现阶段相对可行的改革方向,是维持现时法改会及小组委员会的结构,但同时加强法改会秘书处的支援。这个改革方式既可保持现时法改会结构及成员组合的所有优点,又可改善对法改会及其小组委员会的支援,并令法改会谘询文件及报告书可以更及时地完成(注六)。在加强支援方面,也有建议法改会可在合适时将部分工作,例如较复杂的法律研究工作,「外判」予外界专家或顾问,包括律师、学者或其他人士,由他们就特定议题进行研究或提供协助。

  就成立完全独立的法定法律改革机构的建议,虽然法改会认为作为长远的目标而言,这是值得考虑的方向。但成立法定法律改革机构会涉及重大的资源投放,而且由于具备合适资格而又愿意担任法改会全职委员的法律界人士相信有限,因此要在香港成立有关机构和维持其运作可能存在相当困难。

  为协助律政司考虑未来路向,我希望委员就法改会的研究结果发表意见。最后,我亦希望藉此机会,再次感谢本事务委员会一直对法律改革工作的支持。

  多谢。

注一∶见文件第2至16段(「背景」)。
注二∶见文件第17至30段(「改革香港的法律改革模式:须考虑的主要议题」)。
注三∶见文件第31至56段(「有关法改会结构与运作的未来路向的可供考虑方案」)。
注四∶文件第5段。
注五∶文件第18至28段。
注六∶文件第54(1)段。
 
2017年1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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