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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的观察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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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麟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观察员计划是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监警会)履行其监察职能的途径之一。在该计划下,由保安局局长委任的观察员,可在预先安排或突击的情况下,出席香港警务处投诉警察课就调查须汇报投诉而进行的会面,以及观察投诉警察课就该等投诉的调查的证据收集(统称观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过去三年,每年观察员进行观察的次数及所涉的投诉宗数,并按该等观察是在(i)预先安排还是(ii)突击的情况下进行列出分项数字;
 
(二)就分别在(i)预先安排及(ii)突击的情况下进行的观察而言,过去三年每年观察员最多、最少及平均进行了多少次观察;及
 
(三)鉴于监警会于二○一七年进行的公众意见调查结果显示,只有百分之四十五的受访者表示对监警会有信心,监警会会否(i)检视工作成效、(ii)建议修订相关法例以便当局可委任更多观察员和聘用全职观察员,以及(iii)采取其他旨在加强其监察职能的措施,提升公众对监警会和整个投诉警察制度的信心;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监警会)是根据《监警会条例》成立的法定机构,在现时的两层处理警察投诉制度中担当重要角色,包括审核须汇报投诉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确保有关投诉能获得公平公正的处理。
 
  监警会的观察员计划,旨在加强监警会的监察职能,协助观察投诉警察课处理和调查须汇报投诉的方式。按照观察员计划,由保安局局长委任的观察员,可出席投诉警察课就调查须汇报投诉而进行的会面和观察证据收集工作。投诉警察课会尽量在会面或证据收集行动前通知监警会,以便监警会秘书处知会观察员有关安排。除了预先安排的会面和证据收集工作外,观察员亦可以在未经预约的情况下,出席和观察警方上述行动。观察员的角色是观察和汇报,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观察期间,观察员不会作出任何干预或发表个人意见,以免影响会面或证据收集的进行。在观察完毕后,观察员须向监警会报告会面或证据收集的工作是否公平公正地进行,若观察员发现当中有任何不当之处,监警会会和投诉警察课跟进。所有就须汇报投诉与投诉警察课会面的人士,均可要求观察员出席有关会面。监警会在接到要求后,会尽力安排有关会面。
 
  就问题的各分项,现回覆如下:
 
(一)监警会的观察员在过去三年(二○一四至一五、二○一五至一六及二○一六至一七年度),分别进行了2 259(包括1 764次会面及495次证据收集)、1 704(包括1 403次会面及301次证据收集)及1 817(包括1 570次会面及247次证据收集)次观察,其中17、15及18次为突击观察,其余为预先安排。
 
(二)《监警会条例》没有订明监警会观察员的人数及观察次数的上限。监警会现时有109名观察员。每名观察员在被委任时知悉,他们在两年的任期内每年进行最少四次观察。过去三年,每名观察员每年平均进行了21、15及17次观察。他们出席的观察共覆盖了百分之八十八由投诉警察课就会面或证据收集向监警会发出的通知。
 
(三)监警会一直致力提升其审核投诉效率,积极提出改善警队服务的建议,优化观察员计划,强化管治和行政,加强法律支援及研究工作、资讯科技应用、投诉数据分析等。为更有效履行有关法定职能,监警会也致力增加其工作的透明度,透过多个渠道发放资讯,积极和不同持份者沟通,让公众了解监警会的角色、职能及审核个案时所秉持的原则和严谨的态度。根据监警会二○一七年的公众意见调查结果,公众对监警会的信心、观感及满意度较之前一年均有所提升。五成半受访者对监警会的形象感到正面,对监警会的满意度评分亦上升至六十点五分。政府了解,监警会在未来会继续优化审核投诉的程序和效率,透过深化研究工作,提升审核工作的深度和质素,并在对外方面,增进与不同界别的持份者交流,透过网上平台发放更多资料,以提升工作透明度及加强公众对监警会工作和投诉警察机制的信心,维护公平、公正的投诉警察制度。
 
2017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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