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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香港金融管理局对虚拟银行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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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振英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在二零零零年发出《虚拟银行的认可》的指引(《指引》(二零零零年版)),表明金管局「不反对虚拟银行在香港成立」,条件是该等虚拟银行必须符合适用于传统银行的相同的审慎准则。然而,该局于今年九月公布推动香港迈向智慧银行新纪元的举措,而其中一项是「引入虚拟银行」,当中金管局表明「欢迎将虚拟银行引入香港」,并会谘询银行业以检讨及修订《指引》(二零零零年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指引》(二零零零年版)发出至今的17年期间,金管局分别接获和批准多少宗经营虚拟银行的申请;获准经营的虚拟银行的业务规模、服务类别和成本效益为何,以及它们当中有多少家目前尚在营运;

(二)金管局基于哪些考虑因素,将其对虚拟银行在港成立的取态,由二零零零年的不反对改为今年九月的欢迎;该局在改变取态前,有否谘询银行业人士的意见;若有,详情及所得意见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金管局网站上的「认可指引」网页(修订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可超连结到一份名为《认可虚拟银行指引》(《指引》(较新版本))的文件,而该文件第二段指出,《指引》(较新版本)已取代《指引》(二零零零年版),为何金管局仍于今年九月表示会谘询银行业界以检讨和修订《指引》(二零零零年版);及

(四)鉴于《指引》(二零零零年版)订明,海外注册机构申请设立虚拟银行的条件之一是该等机构的资产总值必须超过160亿美元,但《指引》(较新版本)只要求该等机构维持其股本不低于三亿港元的最低水平,金管局在决定把虚拟银行的资本要求大幅降低前有否就此谘询银行业人士的意见;若有,详情及所得意见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现行《银行业条例》下只有一种银行牌照,换言之虚拟银行的发牌条件与一般银行的发牌条件相同。不论是传统银行或虚拟银行,只要符合条例订明的财务及审慎监管要求,都可向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申请银行牌照。尽管如此,鉴于虚拟银行的运作模式与传统银行存在差别,金管局于二零零零年发出《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阐释《银行业条例》下的发牌准则会如何应用于虚拟银行的发牌申请。该指引及后被纳入为金管局就整体银行发牌政策而发出的《认可指引》内的其中一个章节。

  金管局于二零一二年经谘询银行业界后,修订进入香港银行业市场的整体发牌准则,包括取消与客户存款和资产总额相关的要求。在《银行业条例》相关修订获得立法会通过后,金管局对《认可指引》作出修改,而《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亦须相应作出一些修订,但就如何按照发牌准则处理虚拟银行的发牌申请而言,金管局仍然沿用二零零零年指引内的原则,并没有作出任何改变。

  自《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于二零零零年发出后,多家已根据《银行业条例》获得认可的机构(认可机构)曾与金管局探讨将原有业务转型至与虚拟银行相近的经营模式,主要提供零售银行服务。当中有一家持牌银行最终落实此业务转型计划,但基于商业考虑,有关银行及后已没有再采用此模式继续经营。至于其他向金管局申办新银行牌照的个案当中,并没有涉及采取虚拟银行的营运模式。

  《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在二零零零年发出时适值科网热潮,不少公司都提出设立虚拟银行的建议。鉴于虚拟银行的运作模式属较新概念,当时金管局的取态较为审慎,只表示若虚拟银行能符合当前的发牌准则,金管局不反对虚拟银行在香港成立。随着近年金融科技发展迅速,海外经验显示,不设实体分行的虚拟银行在商业上和技术上已变得成熟。考虑到虚拟银行的出现能促进金融科技发展,为客户带来新体验,并有助落实普及金融,金管局今年九月公布检讨列于《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内有关处理虚拟银行发牌申请的原则,期望能在香港引入虚拟银行,为市民提供更多选择之余,亦有助香港拥抱金融业的科技创新。

  虚拟银行和传统银行的业务同样涉及向公众吸纳存款。有意成立虚拟银行的机构必须具备充足的财务实力及风险管理制度,才能保障一众存户的利益。金管局无意为虚拟银行修改现时的发牌准则,惟会因应虚拟银行的独有特性及风险,对《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作出合适的修订,使有意申请开设虚拟银行的机构更了解现有发牌准则会如何适用于虚拟银行的情况。在检讨指引的过程中,金管局会谘询银行和科技业界的意见。
 
2017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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