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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雇主须为其外籍家庭佣工提供免费医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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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由政府制订并适用于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标准雇佣合约》的第9(a)项条款订明,当外佣「生病或受伤,无论是否因受雇而引致,雇主须提供免费医疗,包括诊症费用、住院费用及牙科急诊」。近日,香港家庭佣工雇主协会及多名外佣的雇主向本人反映,这条款强迫外佣雇主承担外佣患上危疾或长期病、分娩或在参加高危活动期间意外受伤而招致的医疗费用,并且没有订明雇主需要负责的医疗费用上限。他们因此认为该规定不公平地给雇主过重和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如雇员患上危疾或长期病而有注册医生发出该雇员永久不适合担任现时工作的证明书,其雇主可即时终止雇佣合约。然而,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规定,除非外佣同意向第三者披露其个人资料,其医生不可向外佣雇主签发该证明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有否规定准外佣在入境香港前,本人或其准雇主须向有关的政府部门直接提交一份由认可医务机构就该名准外佣发出的健康合格证明书及验身报告;如否,当局如何确保将会在港逗留一段时期的准外佣并非传染病或长期病的患者;
 
(二)鉴于《标准雇佣合约》第8项条款订明,准外佣雇主应负责准外佣入境香港前的体格检验费用,而第17项则要求雇主签署声明:「该佣工已接受有关其是否适合担任家庭佣工一职的体格检验,其医生证明书亦已出示给雇主审阅」,根据该两项条款,准雇主是否有权在签署雇佣合约前要求准外佣提交其验身报告,以及政府是否要求准雇主承担为准外佣健康把关的工作,并充当外佣健康的担保人;
 
(三)有否评估准外佣雇主的下述两种做法,会否违反《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i)在准外佣入境香港前从其验身报告得悉其健康有问题后,决定不与其签署雇佣合约,以及(ii)从外佣到港后一星期内获安排进行的验身的报告中得悉该外佣患有危疾或长期病后,决定与该外佣终止雇佣合约;如有评估,结果为何;
 
(四)现时有否支援准外佣雇主辨别准外佣在入境香港前提供的医生证明书的真伪;如否,准雇主可如何确定该等文件的真伪;
 
(五)鉴于雇主无权阻止外佣在非工作日外出(即使天气恶劣)或参加高危活动,但雇主须负责外佣在此期间意外受伤所招致的医疗费用,政府会否重新考虑修订《标准雇佣合约》第9(a)项条款,订明雇主须负责的医疗费用上限,并明确剔除危疾、长期病、分娩及外佣在非工作日自愿参加高危活动期间意外受伤所招致的医疗费用,以免雇主须承受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六)鉴于有外佣雇主指出,每月入息只要不少于15,000港元的家庭便可申请聘用外佣,但当外佣患上危疾或意外受伤而招致巨额医疗费用,而外佣雇主购买的有关保险又不作弥偿或弥偿额不足时,有关家庭便会陷入经济困境,政府会否向这类家庭提供经济支援;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七)鉴于有外佣雇主指出,外籍人士藉申请来港担任外佣以获得香港的免费或低收费医疗服务的情况日益普遍,政府有何措施解决该问题?
 
答覆:
 
主席∶
 
  根据聘请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标准雇佣合约」第17条款,外佣及雇主(即立约双方)声明外佣已接受有关其是否适合担任家庭佣工一职的体格检验,其医生证明书亦已出示给雇主审阅。雇主及外佣在签订「标准雇佣合约」时,已经表示同意合约内的条文。

  就议员的细项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根据现时政策,政府并无就雇员(不论本地或从外地来港就业的雇员)的职前体格检验作出规范。雇主及外佣亦不须向政府部门提交该外佣的体格检验报告。然而,按照上述「标准雇佣合约」第17条款,外佣来港前须接受体格检验,并将体检报告交予雇主审阅。
 
(三)根据平等机会委员会发出的《残疾歧视条例雇佣实务守则》,《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没有禁止雇主要求有残疾的人士接受身体检查。属医务性质的资料可用作评估应征者能否执行有关职位的固有要求。在决定不聘用或解雇有残疾的雇员是否违反《残疾歧视条例》时,需要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该人与职位有关的过往训练、资格及经验;如有关雇主已雇用该人,该人作为雇员的表现;求职者或雇员的残疾会否令他无法执行有关职位的固有要求;以及该人所需要的迁就会否对雇主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难。如某求职者或雇员的残疾会令他无法执行有关职位的固有要求,而他所需要的迁就会对雇主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难,雇主因而决定不聘用或解雇他,并不会违反《残疾歧视条例》。
 
  此外,根据「标准雇佣合约」第10条款,雇佣双方可给予对方一个月的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给对方以终止合约。根据「标准雇佣合约」第9(c)条款,如有医生证明外佣不适宜再继续工作,雇主可在不违反有关条例的规定下(其中包括除因雇员犯严重过失而将其即时解雇外,雇主不可在雇员放取有薪病假期间解雇该雇员)终止雇佣合约,但雇主仍需根据「标准雇佣合约」第7条款安排将佣工送返原居地。
 
(四)我们建议准雇主透过审阅体格检验证明书,了解外佣的身体状况,以决定其是否能够履行有关工作的固有要求。如外佣拒绝接受体格检验或拒绝向雇主提供体检报告,雇主可拒绝签署合约聘请该名外佣。
 
  如雇主是通过职业介绍所聘请外佣,而职业介绍所向雇主提供失实的体检报告,则可能干犯《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守则》)的规定。根据《守则》,职业介绍所应确保向雇主所提供的资料是与其所知的事实相符。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求职者所提供的资料有不实之处或资料并不完整,职业介绍所应要求相关人士(例如当事人及/或转介有关求职者/雇主的本地或海外业务伙伴)澄清及要求补充资料。
 
  除违反上述《守则》规定外,该职业介绍所亦可能干犯《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该条例就不良营商手法,包括虚假商品说明、误导性遗漏、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饵诱式广告宣传、先诱后转销售行为和不当地接受付款作出规定。如雇主怀疑职业介绍所使用不良营商手法,可向香港海关投诉,亦可向消费者委员会寻求协助。
 
  为进一步保障雇主的消费者权益,《守则》亦明确要求职业介绍所必须与雇主拟订书面服务协议,当中包括如职业介绍所未能完成所有服务时的退款安排,以便雇主在职业介绍所未能完成合约所列事项时,向职业介绍所索偿及/或向相关当局寻求协助。
 
(五)至(七)根据「标准雇佣合约」第9(a)条款的规定,外佣在受雇期内生病或受伤,无论是否与工作有关,雇主必须提供免费医疗,包括诊症费用、住院费用及牙科急诊,而外佣亦必须接受由雇主提供的任何注册医生的诊治服务。该条款并没有就雇主必须为外佣提供的免费医療设定金额上限或指明特定豁免项目。然而,「标准雇佣合约」亦清晰订明雇主无须承担外佣出于自愿及基于个人理由离开香港期间的医疗费用。上述第9(a)条款的规定是体现雇主在雇用外佣来港为其住所提供家务服务期间,外佣不会因未能负担医疗费用而未能接受治疗或延误治疗疾病或伤患。即使外佣需要使用公共医疗服务,雇主亦必须承担有关费用。综合而言,我们认为由雇主承担外佣在受雇期内的医疗费用是合理的做法,亦未见有充分理据废除或改变相关安排。我们会监察相关情况,以决定是否有需要检视上述的相关安排。
 
  保险市场现正提供多种为外佣而设的综合保险产品,除了提供雇主必须为其雇员(或外佣)投购的雇员补偿保险(俗称「劳保」)外,也提供额外的保障,包括住院及手术、门诊、牙科等医疗开支。另外,好些外佣综合保险产品亦提供人身意外、因患严重疾病或严重受伤而被送返回原居地的费用、补聘新外佣的费用等各项保障。根据这类综合保险产品,即使外佣在休假日并非直接因工或因意外受伤并需接受治疗,雇主也可按其投购的综合保险计划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索偿,甚或包括因严重意外而导致外佣死亡或永久伤残的人身意外索偿等。与此同时,每份保险产品的保单条文应会详细列明一般不保事项及/或有关人身意外的不保事项。雇主在投购所需的外佣综合保险产品时,应与投购其他保险产品一样,仔细比较不同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及详细审阅保单条文,清楚了解保障限额及保障范围等,例如保单条文是否承保危疾或有否明确列明不承保恶劣天气下发生的意外等,并自行选择个人希望投购的额外保障的种类或医疗保障的保额和范围。
 
2017年1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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