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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房委会提供适合附属于房屋的康乐设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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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六日)立法会会议上谭文豪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苏伟文博士的答覆:

问题:

  二○○五年,终审法院在卢少兰诉香港房屋委员会一案中裁定,根据《房屋条例》第4(1)条,香港房屋委员会(下称「房委会」)有责任「确保提供」委员会认为适合附属于房屋的康乐设施。其后,房委会将辖下公共屋邨的零售和停车场设施分拆出售予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现称领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下称「领展」)。领展于上月二十八日公布已签订协议出售17个商场,当中绝大部分为房委会先前拆售的商场。有不少公屋居民表示忧虑,商场新业主会大幅提高铺位租金,令售卖日常用品的店铺被奢侈品店铺取代,以致居民需跨区购买日常用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主动向领展了解其出售商场的详情,并评估此事对公屋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若有,详情为何;若否,会否尽快作出了解及评估;

(二)现时哪个政府部门负责定期检视房委会是否已履行其在法例下须确保提供有关设施的责任;有否制订机制,当发现房委会已拆售的商场没有提供足够的设施,以致房委会未完全履行该责任时,在有关屋邨提供所欠缺的设施;及

(三)鉴于行政长官在竞选时曾向传媒表示,领展是政府面对的「三座大山」之一,但可从制订相关政策上作出改善,政府有否制订政策,纾缓领展出售商场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若有,政策的详情及落实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谭文豪议员提问的各部分,在谘询相关政策局后,现综合答覆如下。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在二○○五年透过领汇(现称领展)分拆出售180项非住宅物业,让房委会能够更专注履行其提供资助公共房屋的职责,并透过分拆出售设施所得的收益,改善房委会中短期内的财政狀况,亦考虑到有关商业设施由私营机构以商业原则经营,可提升营运效率。

  终审法院在二○○五年就一宗有关上述出售物业事宜司法覆核案件作出判决时,已裁定房委会的分拆出售计划,符合《房屋条例》第4(1)条所订明的房委会的宗旨。第4(1)条要求房委会确保向有关人士提供房屋和「委员会认为适合附属房屋的康乐设施」,并不代表房委会本身必须为直接提供者;倘已备有该等设施,则即使该等设施由第三者而非由房委会提供,房委会亦已确保提供该等设施。在作出裁决前,终审法院已知悉领汇会采用市场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营运有关的零售和停车场设施,而房委会当时采用的营运模式,未必与私人机构的做法一致。终审法院亦知悉,在领汇上市后,有关设施的运作情况或会有所改变,例如令商户的行业组合有所改变。

  领展自上市后已是一间私营机构,政府及房委会没有持有领展的任何基金单位。领展的经营方针和日常运作,完全独立于政府及房委会。与一般私人业主一样,領展及其他拆售物业的业主受到相关法例和地契条文所规范。举例来说,物业用途须符合由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拟备和公布的法定图则;加建及改建工程须按《建筑物条例》审批等。在地契限制方面,地契条款一般都会列明有关地段的土地用途,包括规定若干楼面面积需要用作提供商业、住宅、教育、社会服务等设施及停车位数目。业权人(包括已转让物业的新业权人)必须遵守相关地契所载的条款,除非已就有关条款申请及取得豁免。

  相关物业的买卖契约亦设有若干限制性契諾,规定相关业主在特定条件下,商业和停车场设施只可整项出售,而不能分拆个别商铺及停车位出售。契諾亦规定有关业主,必须以由房委会订定的优惠租金或一半巿值租金出租指定单位予获教育局、社会福利署或其他指定机构提名的非牟利团体,作教育、福利或社区设施用途。业主不得额外收取管理费,否则房委会会视之为违反契诺。

  只要符合法例规定及地契条文,政府不能干预业权人合法使用其物业的权利。同样,只要有关业主不违反与房委会订立的上述契諾,房委会不能亦不会干预有关业主的日常运作和商业决定,包括出售物业,以及其租务安排等。然而,若证实相关业主违反任何法规、地契条文,或与房委会订立的契诺,则相关政府部门及房委会必定严肃追究及采取相应行动。

  过去政府曾在不同场合提醒领展遵守其法律责任,除了领展本身须遵守各限制性契诺,当转售这些拆售物业时,领展亦须妥善向买家说明有关限制,并确保相关的转让契约或其他法律文件包含了这些限制性契诺。

  公营房屋的居民作爲社会大众一部分,他们的购物、泊车、社区服务等需要,透过多种途径得到满足,包括各种公营或私营机构提供的设施。正如上述,私人业主只要符合法例规定及政府地契条文,政府不能干预业权人合法使用其物业的权利及其商业决定。

  在公众街市方面,在声称相关设施不足的地区,政府会研究兴建新公众街市的需要及可行性。

  在泊车需求方面,《施政报告》指出,政府会采取一系列短期及中长期措施,因应各区的情况增加泊车位供应。政府提供泊车位的政策,是尽量优先考虑及配合商用车辆的泊车需求,以及在整体发展容许之下提供适量的私家车泊车位。现时,运输署主要透过要求新发展项目或重建项目内提供所需泊车位数目,及物色合适的政府用地作短期租约停车场用途,以应付各区泊车位的需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因应各类发展项目本身的特定泊车需求,建议相关泊车位数目的供应标准与指引。现时,各类项目发展者(包括房委会及私人发展商)须按《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的指引提供作其项目本身使用的泊车位。

  在社会福利服务和设施的规划方面,一般来说,社会福利署会考虑各区的需要、福利服务的整体需求、不同福利设施的面积要求、各区用地的位置及其交通便利程度、发展参数和局限(包括噪音、空气质素等环境因素)、地区人士的意见等,订定合适的福利设施组合,以配合地区服务需求,并照顾社会整体的需要。

  另一方面,房委会在规划新建屋邨时,会考虑政府的相关政策及规划要求,制定屋邨的零售及泊车位设施,并会在过程中考虑拟建屋邨的规模、邻近商场、零售及泊车位设施的供应等因素,和谘询相关机构,如区议会的意见。房委会亦会按需要在规划阶段委托顾问进行零售设施研究,为新建屋邨厘定合适的零售设施及同时考虑有关设施在营运和财政上的可行性及适切性等。截至今年九月底,房委会辖下约有174万平方米的非住宅设施,其中超过百分之六十是用于福利及社区设施,以及商铺及街市档位。另外,房委会辖下有151个停车场,合共提供约30 000个泊车位。由于公共屋邨地方有限,房委会在确保居民有足够公共空间以供流通及休憩的前提下,会尽量平衡居民对不同设施的需求,在可行的情况下考虑增设非住宅设施,为居民提供各类社区、教育、福利及零售设施。
 
2017年1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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