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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内地居民申请居留权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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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杨岳桥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2AB(1)(c)条,任何人如声称属附表1第2(c)段所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即在香港以外出生的中国籍人士,而在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是(a)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或(b)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则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居留权证明书(居权书)。关于按上述条文提出的居权书申请,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今,每年处长分别(i)批准及(ii)拒绝了多少宗由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人士提出的居权书申请;及
 
(二)就第(一)项提及的被拒申请而言,(i)五项最常见的拒绝原因及每项原因所涉及的申请宗数为何,以及(ii)因申请人作出虚假声称而被拒绝的申请宗数?
 
答覆:
 
主席:
 
  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及《入境条例》(第115章)附表1第2(c)段的规定,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如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该子女即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权。根据《入境条例》第2AB(1)条,任何人如:(a)在紧接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并不根据当时有效的《入境条例》享有香港居留权;(b)并非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持有人;及(c)声称属《入境条例》附表1第2(c)段所指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则可向入境处处长申请居留权证明书。居留权证明书计划规定,成功申请人士,在入境时必须把有效居留权证明书附贴于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单程证(即《前往港澳通行证》),才可被准入境并确立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所指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现就提问答覆如下:
 
 
(一)一九九七年七月至二○一七年六月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向内地居民签发居留权证明书的数目,以及由内地居民提交的居留权证明书申请被拒绝数目如下:
 
  向内地居民签发居留权证明书的数目(注一) 由内地居民提交的居留权证明书申请被拒绝数目
一九九七年(自实施居留权证明书计划起)至二○○二年(注二) 136 628 1 599
二○○三年 12 379 580
二○○四年 8 735 588
二○○五年 6 553 334
二○○六年 4 956 251
二○○七年 4 623 231
二○○八年 4 550 160
二○○九年 5 232 121
二○一○年 3 987 100
二○一一年 3 765 91
二○一二年 3 900 158
二○一三年 4 811 181
二○一四年 4 777 207
二○一五年 3 446 131
二○一六年 3 207 125
二○一七年(至六月底) 1 525 69
 
注一:绝大部分获发居留权证明书的内地居民已持单程证来港。
注二:入境处没有备存在二○○二年或之前的按年统计数字。
 
(二)如申请人未能符合上述《入境条例》附表1第2(c)段的规定,其居留权证明书申请会被拒绝。相关理由包括申请人并非拥有中国国籍;申请人的父或母在其出生时,并非符合《入境条例》附表1规定的中国公民;申请人与其父或母的亲子关系未能确立等。入境处没有备存拒绝居留权证明书申请原因的分类统计数字。
 
2017年1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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