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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例管理会社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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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一女及两间公司因触犯《会社(房产安全)条例》,今日(十二月五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罚款2,500元至3,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今年五月分别巡查铜锣湾富明街及湾仔湾仔道两间领有合格证明书以经营的会社。

  牌照处人员调查富明街的会社时,乔装顾客并光顾食物及饮品,但会社职员并无核实牌照处人员的会员身分,或邀请其成为会员。职员亦未能在牌照处人员的要求下出示最新的会员名册纪录。上述情况违反了合格证明书内的第19及20项条件。
   
  至于湾仔道的会社职员未能在牌照处人员的要求下出示合格证明书。上述情况违反了合格证明书内的第2项条件。
   
  负责管理上述会社的男女及作为会社合格证明书持有人的公司分别被控违反条例第21(1)(a)条及21(2)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证明书持有人,必须遵守证明书上的条件。政府会继续执法行动,打击违规经营的会社。
 
2017年12月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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