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一题:推动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贤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答覆:
 
问题:
 
  行政长官在上月发表的《施政报告》中表示,政府会「扩大现有鱼类养殖区,改善养殖环境及促进海鱼养殖业的发展」。然而,有渔民指出,随着行业状况及社会变迁,现行政策及法例已不合时宜,并窒碍海鱼养殖业的发展,但政府多年来未有对该等政策及法例作出检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当局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禁止养殖户扩大现有鱼类养殖区的鱼排面积,养殖户欲扩大养殖面积,只能从其他养殖户购入鱼类养殖牌照,令养殖户难以扩充业务,当局会否取消该禁令;长远而言,当局会否参考落马洲河套地区的发展规划及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的发展模式,与内地当局商讨划出一片邻近香港的水域,作香港海鱼养殖区或其他渔农业相关用途,并提供相关配套设施,以解决香港水域缺乏空间供渔业发展的问题;若否,会否尽快研究其他解决方案;
 
(二)鉴于养殖户须先取得渔农自然护理署签发的许可证,才可把鱼排短暂搬离养殖区,尽管当局已优化有关的行政程序,但许可证审批需时,当局会否考虑设立鱼排走水区的建议,以避免在出现突发情况(例如红潮、寄生虫或水体缺氧)时,养殖区内大量鱼类死亡;当局会否研究修改现行法例,更有效地保障养殖户的权益;及
 
(三)鉴于本人得悉,现时当局只会在某鱼类养殖区内全体养殖户均同意的情况下,才清理养殖区内沉积物,或批准个别养殖户在鱼排上从事休闲垂钓活动,但取得全体养殖户同意根本是天方夜谭,以致养殖区的水质和养殖户的生计难以改善,当局会否调整该做法,例如参考公众街市只需有八成租户支持便可进行加装空调系统的安排,以免窒碍海鱼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致力推动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过去数年在这方面的工作包括检视现行水产养殖业的管理制度、鼓励养鱼户采用先进及环保的养殖模式等。然而,由于香港的海域资源是属于整个社会的,所以在推动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同时,我们亦会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的考虑(包括生态平衡、海洋环保、航行安全等)及其他执法部门在其法例下所必需肩负的责任。
   
  我现就质询的各部分答覆如下:
 
(一)《海鱼养殖条例》(香港法例第353章)(下称《条例》)规定在香港水域的海鱼养殖必须领有有效的海鱼养殖业牌照,并在指定的鱼类养殖区(养殖区)内进行。
 
    考虑到鱼类养殖区对环境的影响,政府自一九九○年起停止签发新的海鱼养殖业牌照及不再设立新的养殖区,但因应业界的营运需要,政府亦在二○○二年修订《条例》,容许海鱼养殖业牌照转让,令有意进一步发展的养鱼户及有兴趣入行人士能透过转让牌照获得所需的养殖空间。现时,每年平均约有100个牌照转让个案。此外,政府亦在二○一三年完成了有关海鱼养殖的检讨后,在二○一四年以先导计划形式有限度发出新的海鱼养殖业牌照,以搜集数据以评估签发新牌照对环境的影响。
   
  现时香港的水域足以供养殖业发展。渔护署亦计划扩大盐田仔养殖区的范围以改善养殖的密度,并进行顾问研究物色新的养殖区地点,为海鱼养殖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渔护署亦会研究提供相关配套,包括签发新的海鱼养殖业牌照,以及提供技术支援协助养鱼户采用先进的养殖模式或试行养殖新品种等。
 
(二)当养殖区的水质环境出现如红潮等短暂问题时,渔护署亦会容许养鱼户把其鱼排短暂迁离养殖区(俗称「走水」),以减低对养殖鱼类的影响。根据《条例》规定,有关持牌人须向渔护署申请海鱼养殖业许可证(许可证),并在许可证的条件下暂时在养殖区以外的指定水域运作。基于海事及航道安全理由,渔护署亦必须先征询海事处对搬迁位置的意见,以及考虑养殖区的水质情况,以决定是否发出许可证。由于每次事故的环境因素、海事及航道安全考虑均不相同,设立固定的鱼排「走水区」并不可行。然而,在一些突发和紧急的情况下,渔护署在得到海事处的同意后,会让有关养鱼户先行迁移其鱼排到指定地点,再处理许可证的申请。渔护署亦会与海事处继续保持紧密沟通,尽快协助受影响的养鱼户。
 
(三)由于大多数养殖区已运作多年,加上养鱼户过往使用杂鱼喂饲及较高密度的养殖模式,部分养殖区的底部积聚了一些沉积物。鱼类养殖是商业营运模式,原则上养鱼户应自行清除沉积物。过往,因应业界的要求,政府在资源许可的情况下,曾协助清理一些养殖区的沉积物,以改善水质。由于沉积物清理工程涉及使用大型海上机械,对区内水质环境会造成短期的影响,期间并不适合继续进行养殖活动。为避免对区内的养殖户造成影响,在工程期间区内所有鱼排必须暂时移离养殖区。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全体养鱼户同意的大前提下,以及在资源许可的情况下,政府才可考虑养鱼户就清理养殖区底部沉积物的要求。渔护署会在养殖区内投放生物过滤器及鼓励养鱼户采用先进及环保的养殖模式等,以保持良好的养殖环境。
 
  养殖区为海鱼养殖活动所设立。为满足市民对休闲垂钓活动的需求及为养鱼户提供额外收益的机会,在确保市民的安全及不影响养殖区内的养殖活动及环境的大前提下,渔护署在二○○二年起容许海鱼养殖业牌照持有人在其鱼排上经营休闲垂钓业务。由于在养殖区内经营休闲垂钓业务,可能会对区内其他鱼排及养殖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在考虑是否批准在个别养殖户在区内开展休闲垂钓活动的申请时,渔护署会谘询相关持份者,包括区内养鱼户及有关地区人士的意见。为完善养殖区的管理,渔护署正考虑在可行的情况下,在个别养殖区内划定分区供休闲垂钓活动进行,亦减低对养殖操作的影响。渔护署会谘询区内不同持份者的意见。
   
  多谢主席。
 
2017年11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3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