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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出租汽车许可证——旅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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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姚思荣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法例,运输署署长可为授权使用私家车接载指定旅行社的客人,而就该私家车发出出租汽车许可证——旅游服务(许可证)。最近有旅游业人士向本人反映,运输署审批该类许可证的申请耗时甚长,有个案由交齐所须资料至许可证批出(审批时间)需时18个月,情况难以接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运输署分别接获及批准了多少宗许可证的新申请;该等个案的平均及最长审批时间为何;审批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个案数目,以及部分个案审批需时较久的一般原因为何;

(二)鉴于按现行程序,许可证申请会先交由出租汽车许可证遴选委员会考虑,然后由运输署署长根据该委员会的建议作出决定,(i)过去一年有否该委员会的成员未有按时给予委员会秘书回覆因而造成延误的情况,以及(ii)运输署有否就委员会考虑许可证申请的时间制订服务承诺;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运输署会否检讨现行机制,理顺许可证申请的审批流程,以期缩短审批时间;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姚思荣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规例》)订明,运输署署长(署长)在审批出租汽车许可证——旅游服务的申请时,要按照《规例》第14(3)(b)条要求,认为申请中所指明的出租汽车服务类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同时亦要按《规例》第15(2)条,考虑各项相关因素,包括申请人作为旅游代理人必须是该私家车的登记车主;若申请人不是旅游代理人,必须是向旅游代理人提供旅游出租车服务并获得书面认可的私家车车主;申请人现有向到港人士所提供游览香港的设施及其性质;以及申请人有资源及经验足以向来港人士提供适当水准的旅游出租汽车服务。申请人必须就上述各项提供足够资料以支持其申请。

  当运输署收到申请后,会先检视申请人有否提交相关文件;若否,署方会向申请人跟进。当文件齐备后,运输署亦会按情况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支持其申请的补充文件(例如旅行社合约/协议/推荐信、旅游行程表、旅行社使用持证出租汽车的纪录等),并与申请人沟通以厘清相关文件的内容。每宗申请所呈交的资料及支持其申请的文件不尽相同,申请人提交资料或回覆署方所需的时间亦各异,较复杂的个案会需要较长的处理时间。

  当运输署得到所有相关文件并就申请完成评估后,会把申请提交出租汽车许可证遴选委员会(委员会)审视。委员会完成审视后会向署长作出建议,然后由署长决定是否批准有关申请。

  委员会审视申请的时间视乎个案的复杂性,以及个别委员有否要求运输署跟进申请个案,例如进一步索取补充资料或厘清申请内容等而定。整体而言,委员会大约需要一个月处理申请。

  从二○一三至二○一七年(截至十月三十一日),运输署共接获80宗出租汽车许可证——旅游服务的新申请个案,完成审核当中66宗申请个案并批准了24宗。由申请资料/证明文件齐备当天开始计算,平均审批时间约为六个月,当中审批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个案共有22宗(绝大部分所需时间约为七个月),最长审批时间(只涉及一宗个案)为16个月,最短审批时间为两个月。一般来说,需时较长处理的个案属较复杂的申请,或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补充资料及澄清。

  由于每宗申请所呈交的资料及所提交支持其申请的文件不尽相同,故运输署处理每宗申请所需时间不一。运输署因此没有就个案审批订定服务承诺。一般而言,现时运输署会在申请人提交所有资料后,在约四至六个月内完成审批程序。

(三)运输署明白业界对加快审批时间的期望。署方不时检讨现有机制,并已于二○一五年实施优化措施,将「出租汽车服务的出租记录」表格电子化,让申请人可以直接在电脑的表格上输入有关行程资料,并鼓励申请人以电邮方式提交表格,以期缩短处理申请的时间。运输署亦已就现行程序作出检讨,研究如何减省处理时间,包括弹性调拨人手处理申请。

  此外,运输署于二○一七年二月起推出一系列有关出租汽车许可证的新措施,优化出租汽车服务的审批及监管制度。这些措施包括推出可供自由选择的「预先评估」安排,让有兴趣申请出租汽车许可证人士可在无需提交私家车登记文件的情况下,提出「预先评估」要求,在得悉其出租汽车许可证申请有机会获批准后,才购买车辆。上述措施不但为有意申请出租汽车许可证的人士提供更大弹性及更高的确定性、便利新经营者加入市场,亦让运输署及委员会可提前检视申请人拟提出的正式申请,有助缩短正式的审批时间。
 
2017年11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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