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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管制润版液及印刷机清洁剂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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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发言人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表示,《2017年空气污染管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修订)规例》(《修订规例》)已获立法会通过,把现时对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产品的规管扩展至涵盖润版液及印刷机清洁剂,二○一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发言人表示,《修订规例》将有助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及光化学烟雾形成,而光化学烟雾是珠江三角洲区域的主要空气污染问题。

  根据《修订规例》,由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在香港生产或进口香港的润版液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不得超逾每公升80克;印刷机清洁剂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则不得超逾每公升500克。新受规管产品的生产商及进口商必须展示产品相关资料、向监督(即环保署署长)提交销售资料和备存有关资料最少三年,并在监督要求查阅时出示。

  任何人进口或在本地生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超出法例上限的新受规管产品,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未能展示产品资料、提交报告或保存纪录则可处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发言人提醒相关进口商及本地生产商应作好准备以符合《修订规例》的规定。
 
2017年11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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