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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没有遵从清拆命令被罚款逾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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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命令,本周被法庭判处罚款五万四千元。

  屋宇署人员到观塘敬业街一座工业大厦视察时,发现其中一个单位邻近平台上加建了一个51平方米大的僭建物,并将单位原有大门拆除,改装为一道耐火能力未符标准的门。有关僭建物事先并无获得屋宇署的批准下进行,违反了《建筑物条例》第14(1)条,而有关大门亦违反了《建筑物(建造)规例》第90条所订明的耐火能力规定,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处所的拥有人发出清拆命令。

  由于命令限期过后,有关业主仍未清拆其僭建物及装回防火门,屋宇署遂向业主提出检控。业主于十一月二十一日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并被重罚。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17年11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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