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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布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有关补地价和交通影响评估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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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公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通过两项政策措施,处理拟申领牌照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的补地价和交通影响评估事宜。

  根据《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条例》),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是指紧接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八时(「截算时间」)前正在营办并内有已安放骨灰的龛位的骨灰安置所。

政策措施顾及社会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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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发言人解释:「我们需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下来积累多年的问题。鉴于不少市民在未知悉政府引入规管制度前已向这些骨灰安置所购买龛位,甚或已把先人骨灰安放其内,我们需要采取务实和体恤的方式处理这些已购买龛位的消费者及受供奉人,以避免他们蒙受损失和大量已安放骨灰被迁移,而引致社会不安。」

  「在构思这些政策措施的过程中,政府主要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以及避免影响遗属,特别是他们希望尽可能让先人的骨灰不受打扰的意愿。」

  「我们必须强调,这些政策措施不会令所有截算前骨灰安置所自动取得牌照。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发牌委员会)仍将按《条例》的申领牌照要求审批每宗申请。」

补地价安排及保障消费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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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补地价方面,就截算前出售的龛位宽免规范化费用的安排,政府决定从原来只可供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申领豁免书资格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为一九九○年一月一日之前开始营办)申请,扩展至可供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申领牌照要求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为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八时前正在营办)申请。

  政府发言人强调:「只有获确认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申领牌照要求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才可申请。换言之,先决条件是营办人:一、必须属截算前骨灰安置所;二、必须先符合牌照申请的所有其他资格准则,而有关规定不下十多项,当中包括规划、建筑物及防火安全等。」

  具体而言,就获确认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申领牌照要求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可申请就其截算时间前出售的龛位,发出土地用途豁免书(土地豁免书)及/或短期租约,把违反相关租契条件及/或不合法占用未批租土地的情况予以规范,并宽免在牌照期内及之前的相关土地豁免书费用、短期租约租金及行政费用,但审批须按每宗申请的背景及情况作个别考虑。

  政府将施加一系列保障措施于免补地价的截算前出售的龛位,其中包括营办人不能向消费者收取原先协议以外的额外款额。

  同时,营办人须取得消费者同意遵行以下限制:(一)就尚未或已局部入灰的龛位,未入灰的受供奉人只可转名给其亲属(按《条例》对「亲属」所作的定义);(二)就已入灰的龛位在日后有骨灰移离龛位后,不可重新入灰。当日后第(一)项的龛位变为第(二)项的龛位,第(二)项的限制也对其适用。为此,营办人须就上述第(一)及(二)项提交登记册予发牌委员会审核。

  至于营办人与消费者未能就遵守以上限制达成协议的龛位,或没有其他同样有效的方式以确保上述保障措施得以施行落实,则须就该些龛位数目缴付十足市值地价。在缴付十足市值地价后,有关龛位可在市场上自由买卖而无须受制于上述限制。所有在截算时间后出售/新出租的龛位,营办人须缴付十足市值地价。

  发言人表示:「上述免补地价安排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消费者。从消费者角度出发,由于相关龛位已经购入,甚至已使用,所以不论骨灰安置所申领豁免书或牌照,对他们而言都没有差别。如果营办人因补地价而向过往出售的龛位买家追回地价,或将有关地价转嫁给日后出售的龛位买家,均会引起林林总总的纷争。」

有关交通影响评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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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交通影响评估方面,为顾及社会的整体利益,政府决定就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的营运如只涉及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条例》刊宪日期)前已售的龛位数量,政府部门在审视其规划或牌照申请会以实证为基础处理。

  政府已就此作深入研究,并有以下三点观察。一、有关的骨灰安置所并非全新的场所,多间已在社区存在并经营已久。二、交通及人流问题主要是在扫墓季节(即清明节及重阳节)浮现,在其他日子一般问题不大。三、牌照申请者须提交管理方案(包括交通及人流管理措施)以供发牌委员会审批,亦必须遵守发牌委员会就交通及人流管理措施所订的发牌条件。

  根据实地观察,政府部门在部分骨灰安置所较聚集的地区于扫墓季节有实施交通及人流管理安排,并就有需要地区制订应变计划,以应付突发情况。政府同时知悉,有部分骨灰安置所也主动于清明节及重阳节作了若干交通安排,如提供专用旅游巴士接送扫墓人士。若纯粹计及截算前骨灰安置所在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已售的龛位数量,整体而言该等地区在繁忙时间的交通情况仍属可接受水平,而就个别骨灰安置所,营办人有责任在其范围内提出切实可行的缓解措施,政府部门会向发牌委员会反映个别个案应提供的缓解措施的意见,相信发牌委员会会因应情况审批营办人的管理方案及施加合适的发牌条件。

  截算前骨灰安置所如希望就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后出售/新出租龛位或任何截算后骨灰安置所就其骨灰安置所发展提出规划或牌照申请,交通影响评估机制对其适用。

私营骨灰安置所营办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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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言人补充:「在香港营办私营骨灰安置所,必须根据《条例》领有牌照、豁免书或暂免法律责任书。只有取得牌照的私营骨灰安置所才可出售或新出租龛位。这项大原则是没有改变,亦不会改变。」

  「各私营骨灰安置所的营办人有责任遵行《条例》所订定的各项发牌要求。」

  根据《条例》第99条,就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的罪行而言,最高罚则为罚款500,000元及监禁两年。此外,假如营办人欺骗政府而导致政府蒙受不利,即属犯欺诈罪,违反《盗窃罪条例》,最高刑罚可处监禁14年;又假如有营办人及消费者串谋欺骗政府,则属犯串谋欺诈罪,违反普通法并可根据《刑事罪行条例》予以惩处,最高刑罚亦可处监禁14年。

  有关上述安排的立法会资料摘要,可于食物及卫生局网页(www.fhb.gov.hk/download/press_and_publications/otherinfo/160700_columbarium/c_legco_brief_on_land_premium_TIA.pdf )下载。
 
2017年1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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