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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2017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订)规则》提出动议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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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就《2017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订)规则》提出动议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依照议程,动议通过我名下的议案。
 
  法律援助(法援)服务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环。法援政策的目标是确保所有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条例》)(第91章)规定以及具备合理理据在香港法院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寻求公义。任何人士如欲获得法援,必须同时通过《条例》规定的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
 
  刑事诉讼程序委员会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9A(1)条订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则》(《规则》)(第221D章),当中订明须付予在刑事案件中获委聘代表法律援助署(法援署)负责诉讼工作的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处理各级法院刑事案件的费用。律政司会参照同一收费表,委聘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代表控方出庭处理刑事案件。至于透过当值律师服务为裁判法院和少年法庭的被告人出任法律代表的律师,则会获支付当值律师费用。

  根据政府在一九九二年十月向前立法局财务委员会汇报,政府会两年一度检讨上述三项费用,以计及参照期内丙类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在两年一度检讨时,政府主要考虑参照期内的一般物价变动情况,以及委聘大律师和律师时有否出现困难。
 
  就二○一六年完成的两年一度检讨工作,在参照期内丙类消费物价指数上升了百分之四,因此我们建议把该三项费用相应上调百分之四。在二○一六年七月以后出现的一般物价变动会在下一轮两年一度的检讨中反映。
 
  我们已就是次检讨结果,知会法律援助服务局、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我们亦于二○一六年十二月谘询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该委员会对建议增幅不持异议。
 
  在调整刑事法援费用时,应顾及控辩双方平等的问题。目前,律政司透过标准外判案件处理程序委聘私人执业律师检控刑事案件时,会采用法援署根据《规则》所订定的同一收费表,以确保法援署和律政司在争取从同一批律师中委聘代表时,不会有任何一方不公平地占优。在法援署实施经上调的刑事法援费用时,律政司会以行政方式,调整透过标准外判案件处理程序委聘私人执业律师检控刑事案件费用的收费表。
 
  有关上调刑事法援费用和检控费用的建议,估计分别涉及法援署和律政司每年各约七百万元的额外经常开支。法援署和律政司已把所需拨款纳入二○一七至一八年度的预算内。至于调整费用所涉及的工作,将由两个部门的现有人手资源承担。
 
  如立法会通过决议案,下一步我们会提交生效日期公告,指明新修订刑事法援费用的实施日期。我谨请各位议员支持议案,多谢主席。
 
2017年1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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