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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海外物业在港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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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立法会会议上陈恒镔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长陈帆的答覆:
 
问题: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求助,表示曾于二○一五年在本港举行的物业展销会上透过本港注册地产代理,向英国发展商购买共涉五个发展项目的未建成楼宇单位,但该等项目其后全告「烂尾」。据报,有超过200名港人蒙受合共数以亿港元计的金钱损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本港注册地产代理在香港推销已建成或未建成的海外物业时,须遵守哪些法例和守则;有否评估该等法例和守则是否足以保障香港买家的权益;地产代理推销该等物业的手法及过程是否受规管;如是,详情为何;如否,会否考虑订立机制加以规管;
 
(二)鉴于英国发展项目烂尾的类似事件据报曾在二○一二、二○一四及二○一六年发生,政府至今有否与英国相关部门商讨,如何协助该等蒙受损失的英国境外买家,以及设立机制以保障该类买家的权益;及
 
(三)鉴于近年港人购买海外物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而当他们的权益受损时,往往由于所涉费用不菲、耗时甚久及欠缺相关知识,所以难以前赴海外追讨赔偿,政府除推行公众教育外,会否考虑检讨相关政策,以期制订机制加强保障港人的权益?
 
答覆:
 
主席:
 
  就陈恒镔议员提问的各部分,在谘询保安局及地产代理监管局(监管局)后,现综合答覆如下。
 
(一)《地产代理条例》(第511章)(《条例》)就成立监管局,以及地产代理业的发牌和规管事宜提供法律框架。地产代理持牌人必须遵守《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他们同时亦应遵守监管局发出的《操守守则》及执业通告。持牌人如没有遵照及遵从《操守守则》及执业通告,可能会被视为并非《条例》下持牌人的适当人选,继而影响他们持有或继续持有牌照的资格。持牌人并可能因此受到纪律处分。
 
  监管局一向关注地产代理持牌人的操守。根据由监管局发出的《操守守则》,持牌地产代理必须秉持诚实、忠诚和严正的态度向客户提供服务。他们应保障客户在地产交易中不因欺诈、失实陈述或不合专业操守的行为而受损。假若持牌人在销售物业时涉嫌违反上述守则,不论其代理销售的物业为本地或非本地物业,监管局都会跟进调查,并视乎调查结果决定是否需要作纪律处分。
 
(二)警方一直致力打击各类型诈骗案件,并透过各种渠道提高市民防范各类型骗案的意识。就陈议员问题提到有本港居民在二○一五年向一间英国发展商购买发展项目的未建成楼宇单位时怀疑受骗一事,警方至今共接获35名市民报案。案件已列作「求警调查」处理,并交由商业罪案调查科跟进。现时调查仍在进行中。一如其他涉及跨境罪行的案件,警方会与相关的海外执法机构进行情报交流及寻求合作。就上述个案,警方已将案件资料透过国际刑警交予英国相关执法机构跟进。
 
(三)规管在香港销售境外物业牵涉多个复杂议题,必须小心考虑。政府过去亦曾就此征询监管局的意见。监管局表示,无论在市场营运或规管操守方面,境外物业的销售都可能与香港的情况有颇大分别,加上牵涉到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规和税制,以及多个不同持份者(例如境外物业发展商、当地中介机构及代理),当中涉及相当复杂而广泛的问题。此外,资讯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现时境外物业的卖家可以轻易透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推广活动,增加执法的困难。
 
  有鉴于此,政府认为加强公众教育,让投资者和公众认识到购买香港境外的物业(特别是未建成的物业)所存在的风险和当中须注意的事项,应当更为有效。监管局一直致力公众教育,不时透过报章撰文、刊物及其他媒体,提醒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境外物业前应小心注意的事项。消费者委员会亦曾在其出版的刊物刊登文章,提醒消费者须留意在海外置业的风险。
 
  除了加强公众教育外,监管局亦同时提醒地产代理持牌人在销售境外物业时必须分外小心行事,不可误导买家。监管局现正筹备在今年年底前推出指引,提醒地产代理持牌人在销售境外未建成物业时须遵从和注意的事项。
 
  根据监管局与消费者委员会所提供的资料,有关在港销售境外住宅物业的投诉近年维持在低水平。过去三年 (即二○一四至二○一六年),监管局与消费者委员会平均每年分别接获约10宗和13宗涉及境外住宅物业的投诉,可见加强对公众和地产代理持牌人的教育有一定成效。
 
2017年1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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