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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所在牌照指明地点以外经营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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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工处提醒所有经营职业介绍所的人士,必须在职业介绍所牌照所指明的营业地点经营,否则会被检控。

  今日(十一月十六日)一名人士因在其职业介绍所(名为「精聆雇佣」)牌照指明的营业地点以外经办及管理职业介绍所,于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罚款1,500元。

  劳工处职业介绍所事务科于今年六月接获一名外籍家庭佣工对涉案人士的投诉。由于投诉人愿意协助调查,以及经调查后有足够证据显示该名经营者于其职业介绍所牌照所指明的地点以外经营业务,因此劳工处向其作出检控。

  根据法例,除职业介绍所牌照或豁免证明书所指明的营业地点以外,任何人不得于其他地点经办、管理或协助管理职业介绍所。

  这是今年第六宗违反《雇佣条例》第XII部下有关规定而被定罪的个案。除精聆雇佣外,另三间分别名为盛恩雇佣有限公司(位于尖沙咀)、以诺雇佣(位于湾仔)及永丰雇佣(位于旺角)的职业介绍所早前因无牌经营而被定罪;而另一间名为爪哇女佣顾用服务公司(位于铜锣湾)则因向求职者滥收费用而被定罪;此外,有一名人士亦因于旺角无牌经营职业介绍所而被定罪。

  劳工处提醒职业介绍所的经营者要时刻依法经营,否则可被检控,其牌照亦可被吊销。

  劳工处亦提醒职业介绍所经营者须遵守已于一月十三日颁布的《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守则)。守则列出职业介绍所经营者在营运时必须遵守的主要法定要求,亦阐明劳工处处长期望职业介绍所持牌人在经营时应达到的最低标准。职业介绍所事务科会定期及突击巡查职业介绍所,并可就查察到的违规事项向职业介绍所发出警告信,敦促其纠正。处长如信纳有关持牌人并非经办职业介绍所的适当人选,可按《雇佣条例》第53(1)(c)(v)条赋予的权力,而拒绝向其发出或续发牌照,甚或撤销其现有的职业介绍所牌照。
 
  此外,政府亦已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其中建议将滥收求职者佣金的刑罚,由现时最高罚款五万元增加至最高罚款35万元及监禁三年,以提高阻吓作用。有关条例草案亦建议扩大滥收佣金罪行的适用范围至与持牌人相关人士,包括管理层及受雇于职业介绍所的人。待条例草案获通过后,将加强对求职者的保障。

  有关职业介绍所无牌经营、滥收求职者费用的投诉或就守则的查询,请致电二一一五 三六六七,与劳工处职业介绍所事务科联络,或亲身前往九龙旺角道一号旺角道壹号商业中心九楼九○六室办理。
 
2017年11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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