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十四题:保护动物权益及福利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保护动物权益及福利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宠物业进口的野生动物(即狗、猫、仓鼠、兔子及葵鼠以外的动物)的数目;该等动物当中,各有多少(i)在本地持牌宠物店出售、(ii)转运往内地及(iii)转口往其他地方;
 
(二)过去五年,每年宠物业进口最多的五个禽鸟、哺乳类动物及爬虫类动物物种的数目分别为何(按物种列出);该等动物当中,各有多少(i)在本地持牌宠物店出售、(ii)转运往内地及(iii)转口往其他地方;
 
(三)过去五年,每年宠物业进口最多的五个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的禽鸟、哺乳类动物及爬虫类动物野生物种的数目分别为何(按物种列出);该等动物当中,各有多少(i)在本地持牌宠物店出售、(ii)转运往内地及(iii)转口往其他地方;
 
(四)鉴于有报道指近年一些野生动物(例如大鳄龟)遭遗弃及丢到香港的公园,当局基于什么准则决定是否准许某个物种的野生动物进口作宠物用途;
 
(五)当局在《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下有何措施,以(i)规管《公约》所列动物的管有、(ii)识别该等动物、(iii)规管管有该等动物许可证的持有人,以及(iv)规管该等许可证的转让;
 
(六)当局(i)现时采用什么机制,批出《公约》所列动物的管有许可证,以及(ii)在过去五年每年批出该等许可证的数目;
 
(七)鉴于放生动物活动可能对动物福利及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当局有否计划(i)制订相关指引或(ii)参照台湾的做法,立法规管该等活动;
 
(八)是否知悉(i)现时在港营运的动物收容所数目,以及(ii)该等收容所现时收容动物的平均数目及物种;过去五年,每年当局巡查了多少间动物收容所;
 
(九)鉴于近年有利用动物牟利的新兴业务(例如宠物咖啡馆、有机农场及流动宠物动物园)出现,当局有否计划(i)立法订明发牌规定,或(ii)向相关营办商发出清晰指引,以保障该等业务所使用的动物的福利;
 
(十)鉴于现时《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第139章)所界定的动物定义没有包含某些动物物种(例如鱼类及两栖动物),当局有否制订措施,保障该等动物被业界使用时的福利;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当局有否计划更正有关情况;
 
(十一)鉴于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基于不时收到有关狗只咬人事件的报告,已把违规饲养动物(包括狗只)列为其于二○○三年在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屋邨推出的屋邨管理扣分制下会被扣分的不当行为之一,房委会在过去15年每年收到多少宗公屋屋邨狗只咬人事件的报告;
 
(十二)鉴于已有13 323只狗只在房委会实施的可暂准原则(即公屋租户如在二○○三年八月一日前已在公屋单位内饲养小型狗只,有关租户可获准许继续饲养该等狗只直至其终老)下登记,房委会(i)接获多少宗关于该等狗只对公屋屋邨租户造成滋扰或其主人违反可暂准原则的投诉,以及(ii)因而撤销了多少项暂准许可;及
 
(十三)鉴于房委会声称在二○一六年的公营房屋住户综合统计调查中,有百分之五十四受访者认为推行扣分制能有效禁止住户在公屋处所违规饲养狗只,而在二○一六年进行的意见调查显示百分之七十公屋居民反对放宽饲养狗只政策,可否提供(i)该两项调查所采用的调查方法和问卷复本、(ii)该两项调查的报告全文,以及(iii)该两项调查的相关佐证文件?
 
答覆:
 
主席:
 
  经谘询环境局和运输及房屋局后,我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除狗只、猫只、仓鼠、兔子及葵鼠以外,过去五年以售卖作宠物为目的进口动物总数见下表。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并没有当中在本地持牌宠物店出售、转运往内地及转口往其他地方的统计数字。
 
年份  进口数目
二○一二   497 000
二○一三   586 000
二○一四   903 000
二○一五   855 000
二○一六 1 018 000
 
(二)过去五年,以售卖作宠物为目的进口动物中,最多的五个禽鸟、哺乳类动物及爬虫类动物物种的数目载于附件一。渔护署并没有当中在本地持牌宠物店出售、转运往内地及转口往其他地方的统计数字。
 
(三)至(六)《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属国际条约,自一九七五年生效以来,现已在183个缔约方实施。《公约》旨在防止物种因国际贸易而濒临绝种或灭绝。为履行《公约》之规定,本港制定了香港法例第586章《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条例》)。然而,《公约》并没有对作「宠物」用途的动物进出口作出额外的规管,因此,我们并没有进出口《公约》物种作宠物用途的相关统计数字。
 
  如某物种被列入《公约》附录I或II之内,这些物种的管有将受《条例》所规管。任何人管有附录I活生动物或野生的附录II活生动物作商业用途,必须领有渔护署发出的有效管有许可证。管有非野生的附录II活生动物作商业用途须具备文件证据证明动物来自非野生来源。任何人士管有附录的活生动物作个人宠物用途,则无须申领管有许可证,但须能够出示其合法来源证明。

  管有许可证是按存放地点发出的,一般有效期为五年,不得转让,并只准许持证人存放有关物种于该证指定的处所内。管有许可证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动物的合法来源证明,例如由先前出口地的《公约》管理机构发出的《公约》出口准许证。过去五年,渔护署就《公约》附录的活生动物所签发的管有许可证数目如下:
 
年份  管有许可证数目
二○一二 225
二○一三  78
二○一四  50
二○一五  58
二○一六  55
 
(七)至(八)不当地放生动物,包括置动物于不适合生存的环境,可能会影响它们的健康和生态系统。渔护署一直与相关动物福利团体合作,加强公众教育,让市民明白放生活动对动物及环境均可能造成负面影响,及提醒市民在参与放生活动前必须谨慎思量。我们会继续伙拍动物福利团体推动有关工作,现阶段并没有计划就放生活动制订指引或立例规管。
 
  渔护署并没有动物收容所相关的统计数字。
 
(九)至(十)在香港从事以下涉及动物的商业活动,包括动物售卖及狗只繁育、营运动物寄养所、出租马匹供人策骑或利用马匹提供骑术指导、举办动物及禽鸟的展览及经营动物检疫中心,都必须向渔护署申请牌照并符合相关的法例要求。此外,政府透过《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第169章)打击残酷对待动物以保障动物福利。该条条例列明,任何人如残酷地打、踢、恶待、过度策骑、过度驱赶任何动物,或残酷地使任何动物负荷过重或残酷地将其折磨、激怒或惊吓,或因胡乱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而导致任何动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即属违法。
 
(十一)至(十三)公共屋邨人口稠密,饲养狗只可能会影响环境卫生及对租户造成滋扰。因此,除了(i)按「可暂准原则」(注一)所容许的狗只和(ii)服务犬(注二),公共屋邨一律禁止养狗。
 
  按「可暂准原则」容许饲养的狗只数目,由二○○三年约13 300只减至二○一七年九月底约1 300只。就公共屋邨内狗只咬人事件、有关获批饲养狗只产生滋扰被投诉,以及违反「可暂准原则」饲养狗只个案等数字,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并没有备存综合统计。此外,房委会亦没有细分「可暂准原则」安排下的狗只纪录被取消的原因。
   
  自一九九二年起,房屋署每年均会进行公营房屋住户综合统计调查,以搜集现居于房委会辖下公营房屋住户的社会经济特征,以及他们对整体房屋相关事宜的意见。二○一六年的综合调查采集了约5 000户的意见,有关饲养狗只的问卷问题及结果载于附件二。房委会会继续不时监察违规养狗情况及加强宣传,以保持公共屋邨的居住环境宁静和清洁。
 
注一:房委会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在二○○三年通过推行一次性的「可暂准原则」安排,容许租户继续饲养于二○○三年八月一日之前已在公屋单位内的小型狗只,直至该狗只自然去世为止。
 
注二:服务犬包括视障租户所养的引路犬,以及有强烈特殊需要,以狗为伴作精神支柱的租户所养的伴侣犬。
 
2017年1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5分
即日新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