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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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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五日)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的答覆:
 
问题:
 
  《基本法》第二条订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国务院于二○一四年六月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指出:「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今年十月,国家主席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出的报告中表示,「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另一方面,据报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联办)最近邀请香港的中学校长和教师商讨本港初中中史科课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中央到二○一四年才首次提述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区的全面管治权,政府有否向中央了解,主权和全面管治权的分别在哪里;有否评估中央不只一次作此提述有否缩窄香港特区根据《基本法》享有的高度自治空间;若有,评估结果为何;
 
(二)有否向中央寻求解释,其拥有对香港特区的全面管治权所涵盖的范畴,以及中央有何具体措施,把维护中央对香港特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若有,详情为何;若否,会否尽快寻求解释;及
 
(三)有否向中联办了解,邀请中学校长和教师商讨香港初中中史科课程,是否属体现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区全面管治权的举动;有否评估该举动有否削弱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若有,评估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涂议员的提问,现综合回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一条订明:「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第六十二条订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第十三款:「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即「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已清楚列明于《基本法》内。《基本法》第一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根据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其有关文件的说明,「《基本法》第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条规定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是《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职权范围及其同中央的关系的基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张德江于今年五月二十七日「纪念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二十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中曾提及有关主权与全面管治权的关系。委员长指出:「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是恢复行使包括管治权在内的完整主权,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在此基础上,《基本法》规定了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管治权的方式,即规定了一部分权力由中央政权机构直接行使,一部分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行使,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高度自治权」。
 
  《基本法》第二章规定了「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包括中央根据《基本法》行使的职权或负责管理的事务,例如特区的国防和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等。另一方面,《基本法》第二条订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二十条亦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的具体内容已反映于《基本法》的条文中。
 
  在教育政策方面,特区政府一直依照《基本法》的规定,由教育局依照香港的实际情况制定香港的教育政策。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联办)是中央政府派驻香港的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促进香港与内地之间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联系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增进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交往,故此中联办按工作需要与香港不同界别人士进行联络沟通,实属正常。
 
  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特区政府和中央政府驻港机构均严格按照「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政策,遵守《基本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亦提及:「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主席亦指出:「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必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回归二十年以来,实践充分证明《基本法》为特区落实「一国两制」和保持特区繁荣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多谢主席。
 
2017年1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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