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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超售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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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郑松泰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航空公司通常会估算乘客的不出现率而酌情超额销售机票(超售机票)。当航空公司因超售机票而未能向乘客提供服务时,只能由双方按照航空公司单方面拟定的机票条款商讨和协定后续安排(例如安排乘客改乘另一航班或向他们作出赔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会否考虑规定航空公司定期公布超售机票的情况,供市民购买机票时参考?

答覆:

主席:

  与其他类型的商业机构一样,航空公司在提供服务时一般会附设销售条款,作爲保障销售和购买双方利益的基础。航空公司在销售机票时,会根据其载运条件及规例列明相关的条款。参照包括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就一般载运条件的建议文件,载运条件及规例内的条款包括票价、税款、费用和收费的安排、拒绝和限制运输的详情、航班预定时间表、取消航班的安排以至赔偿和退款等的细节。在乘客订票后,这些条款便会构成航空公司与乘客之间商业合约的一部分。这些商业合约当中列出的细节必须符合相关法例。乘客在购票时应向航空公司或其代理商查询,详细了解条款的含意及适用的范围。

  若航空公司售票后,基于任何原因未能提供有关服务,航空公司必须按照机票条款或服务的承诺,作出适当安排(例如安排乘客乘搭另一航班或提供退款等),尽量减低对乘客构成的不便。如果因未能提供服务而引起的赔偿问题(如适用),应由双方按照机票条款协商解决。如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可循一般保障消费者的法律途径跟进。

  基于航班机位的销售具时间性、航空业营运成本高昂,而且非航空公司控制范围内而影响营运的因素众多,超售机位是航空业界多年来的销售安排,目的是增加资源运用的灵活性,发挥每班航班的最大效能。航空公司是否选择超售机位(以至承担超售情况下须保障乘客的风险)以及超售机位的比率等,均属航空公司自身的商业决定。

  就规定航空公司定期公布超售机票的情况供市民参考的建议,当局认爲机位空缺的情况会时刻改变,即使航空公司尽力确保资料准确,公开机位超售的情况亦未必能有效协助乘客作出决定或确保乘客最终不受超售情况影响。例如航空公司有可能因应销售及/或其他情况,决定更换其他机种,这种可能性不能一一反映于航空公司定期公布的超售机票情况。我们认为现有机制规定航空公司不论有否超售机位,如未能提供服务则一律必须按照机票条款或服务承诺提供服务/作出适当安排,再配合行之有效的机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已经为乘客提供合理的保障。
 
2017年1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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