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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局长嘉许市民提供资料协助环保署打击非法弃置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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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局局长黄锦星今日(十一月十日)发信嘉许两名热心市民履行公民责任,感谢他们提供详尽资料举报非法弃置废物个案,协助环境保护署(环保署)打击非法弃置废物,检控两名违例人士,以及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票控另一名违例者。

  环保署发言人表示,今年五月接获市民提供监察录影片段举报,指有人在今年三月至五月期间,多次在元朗锦田路旁非法弃置废车胎。环保署按该市民提供的资料和录像,追查涉案的两名货车司机,并按《废物处置条例》作出检控。其中一名货车司机涉及八宗违规个案,已于十月二十四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废物处置条例》,被判罚款12,000元。至于另一名货车司机的违规个案则将于十二月十二日审讯。

  另外,环保署今年十月初从网上媒体得知市民上载一段录像,怀疑有人从私家车把废物运往深水埗公园近通州街路旁弃置。环保署于同日亦接获市民举报事件。该市民应环保署邀请向署方提供录像及相关资料协助调查。环保署其后成功追查涉案人士,经调查后,证实违反《废物处置条例》,遂向该人士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

  非法弃置废物不但影响环境卫生,也会阻碍通道,甚至影响驾驶安全。发言人呼吁市民,如目睹任何人士非法弃置建筑废物,可向环保署举报。环保署执法人员会根据市民提供的资料跟进调查,如有足够证据,定必作出检控。此外,环保署亦透过日常及突击巡查,打击非法弃置活动。

  发言人提醒市民,特别是运输及物流业界人士,必须依法妥善处置废物,否则会被检控。有重用或再造价值的物料应当安排回收商收集再用;至于不可回收的废物,则应运往合适的废物管理设施,如特定的废物转运站、公众填料库或堆填区等作适当处理。

  由二○一七年一月至九月,环保署就违反《废物处置条例》共有262宗检控或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的个案。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在公众地方、政府土地或未获土地拥有人的许可而弃置废物,即属违法。初犯者最高可被罚款二十万元和监禁六个月;第二次或其后再被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此外,非法弃置废物也可被处以定额罚款通知书,罚款1,500元。
 
2017年11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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