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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执法机关适当地落实法改会的大部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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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一九九二年发表的《拘捕问题报告书》(《报告书》),就执法机关行使截停、搜查、拘捕和拘留的权力(法定权力)及有关事宜提出61项建议。当局在一九九三年成立的工作小组在研究该《报告书》后,完全接纳其中的30项、原则上接纳21项和拒绝10项建议。另一方面,英国《一九八四年英格兰警察及刑事证据法令》(《证据法令》)规定内政大臣须把警务人员行使法定权力的职务守则提交国会下议院通过,以及违反守则的警务人员可被处分。法改会在《报告书》中建议香港采纳与该法令相若的做法,但工作小组未有采纳该建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每项已获工作小组完全接纳或原则上接纳的建议的最新落实情况,以及在未来三年内的相关工作计划(以表逐项列出);就每项已被工作小组拒绝的建议,当局当时所给予的理由,以及过去三年当局有否重新评估其可行性;如有,评估结果为何(以表逐项列出);

(二)鉴于《报告书》发布至今已近25年,而有评论指现今社会对人权及执法人员操守的要求和期望较以往为高,当局会否重新考虑采纳《报告书》所提出有关订定警务人员职务守则的建议;如会,详情及跟进工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委员会)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就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在香港特区的实施情况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后,于二○一六年二月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之一,是香港应公布警方就使用武力的一般命令和相关准则,当局会否接纳该项意见,全面公开《警察通例》、《警队程序手册》及其他相关命令或守则;如会,详情及跟进工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在一九九二年发表报告书,就执法机关的截停、搜查、拘捕和拘留的权力,以及其他与行使该等权力有关的事宜,提出61项建议。政府当局在一九九三年成立跨部门工作小组进行研究,工作小组的意见在一九九六年进行公众谘询,并在一九九八年二月于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特区政府也在二○○四年七月的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各项建议的跟进工作提供了资料。

  就法改会提出的61项建议,51项被接纳或原则上被接纳,当中大部分已因应现行执法方式及本地情况适当地落实,例如在执法机关内委任负责确保被拘留人士获适当对待的「监管人员」和「覆核人员」、确保执法机关在截停和搜查时以日常用语向受影响人士解释截查理由、普及将会见疑犯过程录影的做法、公布与截停、搜查和道路截查有关的统计数字和资料,以及确保被捕人士能获告知已被拘捕和拘捕的理由等。在尚待跟进的建议方面,由于有关的理据及基础是在多年前提出,我们需要考虑其间情况的转变,以及本地的执法经验,从而检讨及确定未来路向。

  至于余下10项建议,包括有关采纳英国《1984年警察及刑事证据法令》,发出职务守则以便警务人员行使权力,以及向不被起诉或被裁定无罪的人士提供目击执法机关毁灭其指纹和样本的权利的建议等,工作小组不接纳,认为无必要采用、不能实行及/或会削弱执法机关的运作。

(二)《警察通例》由警务处处长(处长)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46条赋予的权力而制订。该条订明,处长可不时发出他认为适宜于管理警队、使警队有效率地履行职责及达致《警队条例》的目的和规定等的命令。

  法改会建议执法机关在发现需修改职务守则时,无论修改事项如何轻微,仍须依循立法程序行事。我们认为职务守则必须按日常工作经验经常加以修订,以确保职务守则能切合执法的需要。法改会的建议修订安排缺乏灵活性,影响执法机构的应变能力。我们认为现时透过行政措施修订职务守则的做法行之有效,应继续维持。

(三)警队现时已将部分《警察通例》上载至警察公众网页供公众查阅。至于其他没有公开的命令或守则,若被公开,可能会影响警队正常及有效的运作,以及警方防止和侦查罪案的工作。至于使用武力方面,警方有严谨的武力使用守则,所使用的武力必定是为完成合法任务而须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警务人员在使用武力前,会在情况许可下发出警告,示意将使用武力,并会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让有关人士有机会遵守警方的指令。在使用武力时,警务人员会时刻保持高度克制。当使用武力的目的已达,警方会停止使用该武力。有关武力使用的指引涉及行动细节,不适宜公开。
 
2017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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