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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制定本地国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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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一日)立法会会议上黄碧云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的答覆: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国歌法》) 自本年十月一日起在内地施行。据报,该项全国性法律将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在本地立法实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行政长官近日回应关于本地国歌法的追溯力问题时表示,「一般香港的立法工作不是很多有一个追溯期,但不是完全无」,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适用于香港,而实施该条款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II部(香港人权法案)第十二条订明,刑事罪及刑罚没有追溯力,当局会否确保本地国歌法符合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国歌法》中哪些条文会透过本地国歌法在特区实施;若《国歌法》第五及十一条会在特区实施,本地国歌法将如何实施该等条文的以下内容:「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以及「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及

(三)本地国歌法会否把在互联网上发布对国歌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定为刑事罪行;若会,详情(包括订定罚则水平时的考虑因素)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黄碧云议员的提问,现综合回覆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一至第三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基本法》以及《基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基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国歌法》)于二○一七年九月一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已于二○一七年十月一日起于全国施行。

  国歌与国旗、国徽一样,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国歌法》是一项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因此可依据《基本法》第十八条将《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将《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决定后,特区政府便会启动《国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透过合适的本地立法,以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及法律制度的方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包括兼顾《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十二条的相关条文。

  由于《国歌法》尚未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及有关的本地立法工作尚待展开,我们认为政府在现阶段就个别条文及细节作出评论言之尚早。在本地立法的过程中,特区政府会征询立法会及公众的意见并作出讨论。

  就中、小学教育方面,教育局早前已表示,国歌的学习内容已蕴含于中、小学学科课程(如常识科和音乐科)和德育、公民及国民教育之内。自初小阶段,学生无论是在课堂内外,都有很多机会唱国歌。学校一般会在重要日子和特别场合,例如毕业礼、运动会等场合奏国歌并举行升旗仪式。教育局会密切留意《国歌法》日后在本地立法的情况,适时配合相关工作,检视课程和行政安排,更新学与教资源,支援学界做好宪法及《基本法》教育,教导学生尊重国歌。                                        

  就《国歌法》日后在本地立法时有关刑事罪行和罚则水平,特区政府会在本地立法的阶段再作讨论。一般而言,在现实世界的法例,会按实际情况适用于互联网世界。警方经常呼吁市民应正当合法地使用互联网,不要传递不负责任、教唆他人犯罪等信息。但凡有人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警方会搜集证据并作出跟进调查。

  主席,正如我刚才所说,在本地立法的过程中,立法会会有充分机会就《国歌法》的本地立法作出讨论和审议。我期望与立法会一同做好《国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
 
2017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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