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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监管在私人住宅楼宇进行的小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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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慧琼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年六月,红磡一幢旧楼一个单位的部分露台倒塌。屋宇署于上月就该事故发表的调查报告指出,涉事露台一条悬臂梁日久失修,加上护墙改动及地台被加高,导致悬臂梁不胜负荷而触发露台倒塌。据报,现时该区有不少旧楼的单位被改建成多个分间单位(俗称「劏房」),但该等楼宇的大部分业权已被发展商收购以待重建,以致该等楼宇的业主难以集资进行楼宇维修工程。另一方面,私人楼宇业主如拟在其单位进行某些小型建筑工程,须按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监管制度)的规定事先向屋宇署呈交通知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屋宇署收到多少份根据监管制度就小型工程提交的通知书;

(二)过去三年,每年屋宇署得悉多少宗按监管制度须呈交通知书但未有呈交下进行小型工程的个案,并按得悉途径(即(i)市民举报、(ii)其他政府部门转介及(iii)该部门主动调查)列出分项数字;有关人士因而被定罪的个案宗数,以及他们一般被判处的判罚为何;及

(三)鉴于把单位分间成多间「劏房」容易引致渗水问题及增加楼宇负荷,当局如何确保有关的小型工程不会对楼宇的结构安全构成影响?

答覆:

主席:

  业主为单位进行任何改建工程,须确保有关工程符合《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相关规定。为了方便市民透过简化的法定程序,进行小规模的建筑工程,政府在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实施「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业主可根据《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香港法例第123N章)(《规例》)下的简易程序,按小型工程的个别类别,委任订明建筑专业人士及注册承建商进行工程,并向屋宇署提交有关文件。

  经征询屋宇署后,发展局现就问题回覆如下:

(一)屋宇署于二○一四年、二○一五年及二○一六年分别收到约107 000份、116 000份及135 000份有关进行小型工程的呈交文件。这些文件包括进行第I级别及第II级别(注)小型工程前须向屋宇署提交的工程展开通知书及完成所有级别小型工程后通知该署的完工证明书。该署没有就该些呈交文件的数目作出分类及编制相关统计数字。

注∶小型工程按其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安全风险分为I、II及III三个级别。第I级别属于较为复杂的小型工程,需要较专业的技术知识和较严格的监督,及委任订明建筑专业人士及注册承建商处理。第II级别的小型工程复杂程度较第I级别为低,业主只需委任订明注册承建商处理。而第III级别则属小规模及常见于家居的小型工程。

(二)除《条例》下豁免的建筑工程和「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下的小型工程外,所有建筑工程在展开前均须获得屋宇署的事先批准和同意。若该建筑工程未经屋宇署的事先批准及同意而进行,则属僭建物。

  就僭建物的执法,不论属于市民举报、其他政府部门转介或屋宇署主动调查,屋宇署均会根据现行的僭建物执法政策,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包括按《条例》向物业拥有人发出法定命令要求拆除僭建物。任何人如没有合理辩解而未能于法定命令期限前遵从该命令,即属犯罪。根据《条例》,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并在其不遵行命令期间,每天另处罚款20,000元。

  屋宇署于二○一四年、二○一五年及二○一六年分别收到约41 000宗、41 000宗及37 000宗有关僭建物的举报。此外,屋宇署亦会进行大规模行动,视察目标楼宇须予取缔的僭建物,再向有关业主发出法定清拆命令。于二○一四年、二○一五年及二○一六年,屋宇署分别拣选了200幢、190幢及80幢目标楼宇进行大规模行动。

  屋宇署并没有就当中那些属未有呈交小型工程展开通知书的僭建物另行作出详细分类及编制相关统计数字。

(三)根据《规例》,涉及分间楼宇单位内有关的小型工程,如竖设单位间隔墙、铺设实心楼面地台、或竖设或改动地底以上的排水渠等,须交由订明建筑专业人士或注册承建商进行,从而确保工程质素。屋宇署已就分间楼宇单位涉及的工程提供技术指引,包括详细说明与分间单位相关的小型工程项目,并提醒订明建筑专业人士及注册承建商在进行相关小型工程时须考虑的因素,及符合《建筑物条例》及相关规例。

  同时,屋宇署会进行抽样查核,以确保小型工程符合法例规定,及达到一定质素和水准。如发现有欠妥之处,例如分间单位令楼板负荷过重,该署会要求订明建筑专业人士及注册承建商纠正有关问题,并在需要时按现行法例采取执管行动。屋宇署于过去三年,每年抽查约6 800宗由建筑专业人士及注册承建商向该署提交的小型工程文件,当中有10宗涉及违规个案的有关人士被定罪。
 
2017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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