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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商于石澳清拆建筑物未有采取适当防尘措施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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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区石澳一个建筑地盘的承建商在清拆建筑物时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尘埃散发,今日(十月三十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空气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尘埃)规例》(规例),被判罚款28,500元。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发言人表示,今年三月环保署人员到石澳一带巡查时,发现一村屋天台及二楼正进行清拆工程。该村屋朝向马路的一面没有以隔尘板或隔尘布围封,而工人处理碎屑时亦没有洒水以保持湿润,造成尘土飞扬。此外,涉事承建商进行清拆工程前亦没有通知环保署。环保署经搜证后,按规例检控该承建商。

  发言人指出,建筑物的拆卸工程属规例规定的「应呈报工程」。承建商除要事先通知环保署有关工程外,亦必须根据规例的规定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尘埃散发影响环境及其他人士。有关措施包括使用不渗透的隔尘板围封建筑物、洒水弄湿拆卸工地范围,及以不渗透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易生尘埃的堆存物料等。详情可浏览环保署网页:www.epd.gov.hk/epd/sites/default/files/epd/tc_chi/environmentinhk/air/guide_ref/files/construction_dust.pdf

  根据规例,若没有就「应呈报工程」通知环保署,违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万五千元;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则最高可处罚款五万元。若没采取规例规定的防尘措施,违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五万元;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则最高可处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2017年10月3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4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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