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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7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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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十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7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7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透过实施银行业有关恢复规划及财务风险承担限度的最新国际监管标准,加强银行体系的应变能力。
 
  近年的环球金融危机显示银行在应对严峻压力事件方面准备不足。为应对这风险,由二十国集团领袖成立的金融稳定理事会在二零一四年发表了关于恢复规划的标准。按照该标准,监管机构应确保金融机构维持一套恢复计划。恢复计划应制订一系列措施,以让该机构在受压时,可以实施该等措施以重建其财政资源和持续经营能力。有关当局亦应有所需权力以强制金融机构实施恢复措施。
 
  目前来说,金融管理专员须倚赖《银行业条例》赋予的资料搜集权力,以规定认可机构拟订恢复计划。为提升透明度及确定性,我们建议在《银行业条例》订立明确条文,赋权金融管理专员规定认可机构制订并落实相关的恢复规划要求。此举除了可确保符合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准则,更重要的是可确保我们银行体系抵御严峻压力的能力。
 
  恢复计划以外,条例草案亦旨在更新现时有关银行的财务风险承担限度。
 
  根据《银行业条例》,认可机构须遵从订明的财务风险承担限度,以避免其风险过度集中于某些范畴。现时,这些限度是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一九九一年颁布的国际标准制订。随着巴塞尔委员会在二零一四年四月就计量及管控大额风险承担公布新的监管框架,香港有责任按照最新国际标准,更新监管制度。
 
  要落实新的财务风险承担框架,我们建议修订《银行业条例》,删除过时的条文和订立替代规则。鉴于新框架的技术性质,并考虑到替代规则须因应国际标准变更不时作出修订,我们建议废除主体法例的相关条文,改为赋权金融管理专员制定附属法例,订明这些风险承担限度。这个安排与我们现时落实巴塞尔委员会的资本、披露和流动性标准时所采用的方式一致。
 
  主席,我们已在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简介上述立法建议。我们亦已就立法建议谘询了银行业界。两者均对建议表示支持。我希望立法会可以尽快通过条例草案,以便我们可以依时落实这些银行业国际监管标准,提升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以及巴塞尔委员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等组织成员的公信力。
 
  我谨此陈辞。谢谢主席。
 
2017年10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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