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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于村屋天台安装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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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业强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于今年四月二十五日与两家电力公司签订二○一八年后的《管制计划协议》。在该等协议下,政府将引入上网电价,鼓励私营机构及社区考虑投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藉以生产可以高于一般电费水平的价格售予电力公司的电力,用以支付他们投资在可再生能源系统和发电的成本。有不少新界村屋业主向本人表示,有兴趣在其村屋天台安装太阳能装置,以响应政府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惟安装该等装置所涉及的复杂技术及法规,令他们却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在村屋安装的太阳能装置的数量,并按类型列出分项数字;

(二)现时村屋业主计划于天台安装太阳能装置时,除了机电工程署发出的《在村屋安装的家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指南》外,有否其他由当局制订的指引,协助他们判断该等装置是否符合《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包括会否被视为违例构筑物)及其他法例的规定;

(三)鉴于当局在回覆本会议员就二○一七至二○一八年度开支预算提出的问题时指出,机电工程署已委聘顾问就在楼宇天台及外墙上安装太阳能板发电系统的潜力进行具体的研究,当局会否同时评估在村屋天台(i)安装同类装置的潜力,以及(ii)与在楼宇天台及外墙上安装该等装置的潜力如何比较;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除了引入上网电价的措施以外,当局会否考虑推行其他鼓励村屋业主安装可再生能源系统的措施,例如在选定乡村推行安装太阳能发电系统先导资助计划及评估其成效;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据我们了解,自二○一二年一月至二○一七年六月,共有九个安装在村屋或小型房屋的太阳能光伏系统接驳至现有电网。

(二)根据《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符合订明规格的新界村屋可获得豁免而不受《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的部分条文及其附属规例所管制(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若在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安装小型环保及适意设施,包括小型太阳能设备,同时符合规定的尺寸、重量等,则无须地政总署或屋宇署批准。有关规定已分别载列于地政总署发出的《兴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须知》及屋宇署发出的《无僭建村屋 安居又幸福》小册子。

  如有关新界村屋是按照《建筑物条例》的规定而建成,业主可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委任认可人士就其新界村屋所需环保设施的相关加建或改动工程拟备建筑图则提交屋宇署考虑,并需获屋宇署批准及发出施工同意书后才可以进行。业主亦可根据《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订明的小型工程项目,竖设支承环保设施的构筑物。

  若该些构筑物未有遵从上述的有关规定而竖设,便属于僭建物,屋宇署会按照现行对僭建物的执法政策,采取执法行动。

(三)机电工程署已委聘顾问就在不同种类楼宇(包括村屋)的天台安装太阳能板发电系统的潜力、障碍和限制进行具体研究。这项研究将有助就如何推动太阳能板发电进行更深入的讨论。

(四)政府自二○○八/○九课税年度为环保装置提供加快的利得税税务扣除。由购置环保装置(包括在村屋安装太阳能装置)年度起的连续五年,每年可扣除为建造有关装置而招致的资本开支的百分之二十。

  此外,政府于二○一七年四月与两家电力公司签订二○一八年后的新《管制计划协议》(《协议》),而推广可再生能源将是《协议》的重点之一。其中一项措施是在下一个规管期内引入上网电价,以鼓励私营机构及社区考虑投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藉此生产的电力可以高于一般电费水平的价格售予电力公司,以支付私营机构及社区投资在可再生能源系统和发电的成本。同时,电力公司亦会协助和改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接驳电网的安排。我们正与电力公司商讨上网电价计划的详情。由于我们希望上网电价计划可在新《协议》生效后尽快推出,并在推出前作广泛宣传,基于时间关系,我们无计划在推行前另推先导计划。
 
2017年10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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