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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住户及住宅物业的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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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柯创盛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回覆:
   
问题:
 
  关于住户及住宅物业的统计资料,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全港的住户数目,以及住宅单位的数量及其空置率;
 
(二)现时居于(i)自置私人房屋单位、(ii)自置资助出售房屋单位、(iii)公营房屋出租单位,以及(iv)私人房屋出租单位的住户的数目分别为何;
 
(三)现时居于私人房屋出租单位的住户当中,属(i)全租户、(ii)合租户及(iii)由雇主提供单位的租户数目分别为何;
 
(四)尚未清还按揭贷款及/或作为贷款抵押品的私人房屋单位数目,以及它们当中(i)属负资产物业、(ii)涉及二按但不涉三按,以及(iii)涉及三按的数目分别为何;及
 
(五)在尚未清还按揭贷款及/或作为贷款抵押品的私人房屋单位中,有关贷款分别由《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所指明的认可机构及其他财务机构提供的单位的(i)数目、(ii)平均按揭成数及(iii)平均贷款额分别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柯创盛议员提问的各部分,在整合政府统计处(统计处)、差饷物业估价署(估价署)、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和香港房屋协会(房协)所提供的资料后,现综合答覆如下。

(一)及(二)就公营房屋而言,根据统计处于二○一七年第二季进行的综合住户统计调查,居于公共租住房屋(公屋)(注一)及资助出售单位(注二)的住户数目分别约为774 500户及380 800户。根据房委会和房协的档案,截至二○一七年第二季的公屋(注一)及资助出售单位(注三)的单位总数分别约为808 800个及403 200个。

  房委会辖下可供出租的公屋单位数目约为767 700个,其空置率约为0.4%(注四)。我们并没有资助出售单位空置率的资料。

  就私营房屋而言,根据上述综合住户统计调查,居于自置及租住私人房屋单位(注五)的住户数目分别约为867 300和508 600。在单位数量方面,根据估价署于二○一七年四月出版的《香港物业报告2017》,截至二○一六年底,现存的私人住宅单位(注六)总存量约为1 158 800个,空置率约为3.8%。

(三)在上述居于租住私人房屋单位的住户中,约有405 200个住户为全租户;约10 000个为合租户(包括二房东、三房客);约40 200个为由雇主提供居所的住户;余下的约53 200个住户则为免租户。

(四)及(五)根据金管局从20家主要银行取得的资料,截至二○一七年八月底,这些机构涉及私人房屋单位(注七)的未偿还住宅按揭贷款个案共有52万宗,涉及的未偿还按揭贷款余额为11,800亿元,即平均每宗个案的未偿还贷款额约为230万元。金管局并没有上述个案的平均按揭成数和每宗个案涉及的单位数目的资料。

  在上述52万宗个案中,约13 000宗涉及多重按揭,即除了银行批出的按揭贷款外,其他借贷机构也有就相关物业提供按揭贷款。金管局并没有收集多重按揭中涉及二按或三按的细分资料。

  金管局亦有向上述20家银行进行定期调查,以估计银行体系的负资产按揭情况。根据金管局的推算,二○一七年六月底银行并无录得负资产按揭贷款。须注意的是,此调查所得数字仅涉及银行提供并已知道为负资产的一按贷款,当中并不包括涉及多重按揭,而连同其他按揭计算属于负资产贷款的住宅按揭贷款。

注一:包括(i)房委会辖下的公屋单位和中转房屋单位和(ii)房协辖下的出租单位和长者安居乐计划的出租单位。

注二:包括(i)房委会已售出但业主尚未缴付补价的居屋、私人参建居屋、中等入息家庭房屋计划、可租可买计划、重建置业计划和租者置其屋(租置)计划的单位;(ii)房协已售出但业主尚未缴付补价的住宅发售计划、夹心阶层住屋计划和资助出售房屋项目的单位;(iii)市区重建局资助出售房屋计划单位。

注三:包括(i)房委会已售出但业主尚未缴付补价的居屋、私人参建居屋、中等入息家庭房屋计划、可租可买计划、重建置业计划、绿表置居先导计划(「绿置居」)、租置计划的单位及65个买家撤回的居屋和「绿置居」单位;(ii)房协已售出但业主尚未缴付补价的住宅发售计划、夹心阶层住屋计划和资助出售房屋项目的单位。但不包括房委会及房协已售出但未落成的单位及市区重建局于二○一五/一六年度一次性提供的322个资助出售单位。

注四:空置率是指可供出租的空置单位(不包括已拨供申请者考虑并预计可于短期内租出的公屋单位)占所有可供出租公屋单位的百分比。

注五:根据统计处出版的《综合住户统计调查按季统计报告》,私人房屋单位包括臨时房屋及私人永久性房屋,而后者则包括(i)所有私人住宅单位(包括由私人市场兴建主要作住宅用途的多层楼宇或房屋的单位及前资助出售房屋单位(即已解除转让限制的单位));(ii)所有别墅/平房/新型村屋;(iii)所有简单砖石盖搭建筑物/传统村屋;以及(iv)所有员工宿舍。

注六:根据《香港物业报告2017》,私人住宅单位是指各自设有专用的煮食设施和浴室(及/或厕所)的独立居住单位。数字不包括村屋、房委会和房协兴建的出租屋邨单位、租者置其屋计划下售出的单位、资助出售单位,以及政府所拥有的宿舍。

注七:不包括资助出售单位及租置计划的单位。
 
2017年10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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