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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二题:自助单车租赁业务及单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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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被称为共享单车服务的自助租用单车服务在本港日渐盛行。据报,近月有多个新营办商在新界区推出该服务。然而,有市民反映,共享单车占用了大量公共单车泊位,又有不少共享单车被随处停泊在公众地方,对行人及其他单车使用者构成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运输署、地政总署及民政事务总署有否定期与共享单车服务营办商会面,向他们转达地区人士的意见及关注;如有,自有关营办商引入该服务至今的会面次数及详情,以及营办商对该等意见及关注的回应为何;

(二)鉴于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于本年六月二十一日本会会议上表示,当局于本年六月曾与一个营办商会面,该营办商承诺跟进有关事项,然而当局其后发现跟进工作的进展未如理想,当局会否考虑加紧对有关服务的规管;

(三)过去十二个月,当局在新界区进行清理违例停泊单车行动的次数及没收单车的总数,以及当中多少辆属共享单车;鉴于新界区的共享单车违例停泊问题日趋严重,当局会否加强在该区的执法行动;

(四)随着多个共享单车服务营办商已投入服务,当局有否评估新界区现有及已计划提供的单车泊位是否足以应付未来三年的需求;当局会否研究为共享单车提供指定泊车区,以减少共享单车占用公共单车泊位的问题,以及会否制订在新界区引入「双层单车泊架」和「一上一下式泊架」等新式单车泊架的时间表;及

(五)当局会否就共享单车服务在本港的发展进行研究,包括共享单车服务在政府的单车友善政策中应有的角色、发展共享单车服务所需的配套设施及政府支援,以及如何减低共享单车对行人及其他单车使用者的影响?

答覆:

主席:

  就麦美娟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自今年四月中,有数个私人营办商以「共享单车」名义在本港推出自助单车租赁业务,用户可透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式以自助形式在任何地方租赁和归还单车。其业务性质与传统单车租赁没有基本分别,只是营运模式不同。

  鉴于个别营办商推出自助单车租赁后,在部分地区引起有关占用公共单车泊位和利用公共资源作商业用途等争议,相关政府部门(注一)于六月、七月及九月约见营办商,反映地区人士及区议会对其运作的意见,并多次重申自助单车租赁运作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包括《道路交通(泊车)规例》、《土地(杂项条文)条例》和《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等就停泊或放置单车的规定(注二),并强调政府部门会密切留意其租赁单车对社区的影响及在有需要时执法。

  营办商在上述会面中答允会推出改善措施,包括在其单车上清晰展示电话热线,让巿民可即时投诉违泊情况以便其工作人员尽快清理违泊单车、更新其手机应用程式以显示公共单车停泊位的位置,以及推出优惠计划鼓励租赁单车使用者合适地停泊单车。我们留意到个别营办商亦陆续推出类似措施,以改善单车违泊问题。然而,各营办商的违泊跟进工作仍有改善空间。政府会继续密切留意各单车租赁营办商在各区的营运情况。

(三)由二○一六年十月一日至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相关部门共执行了458次清理违例停泊单车联合行动并合共清理了约11 000辆单车,当中约146辆属「共享单车」。在有需要时,当区民政事务处会协调地政总署、运输署、香港警务处和食物环境卫生署等部门会采取联合行动,以清理违例放置单车或杂物的黑点。现时联合行动有一定阻吓作用,各部门会继续按实际情况清理违例停泊的单车。

(四)截至今年九月底,全港约有58 000个公众单车泊位。运输署会不时检讨各区的单车泊位需求,在有需要时按区内的情况及可行情况下尽量增设单车泊位。

  此外,运输署早前聘请了顾问公司,研究如何改善九个新市镇的单车径和单车设施。顾问拟定了约900个建议改善地点。我们预计当900个改善工程全部完成后,可增加约7 000个单车停泊位,其中约1 000个预计可于二○一八年年底前供市民使用。至于余下的泊位,运输署正委托路政署负责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等工作,推行时间表仍有待确定。运输署亦已更新《运输策划及设计手册》,将新式单车泊架(包括「双层单车泊架」和「一上一下式泊架」),列为标准设计。

  要寻找合适而足够的地方增建单车泊位,有时说易行难,因须面对社会上就有限土地资源的多元诉求。现时,运输署在新界区设置单车停泊位供市民使用时已开始采用新式单车泊架,以尽量善用土地增加单车停泊位。由于自助单车租赁业务属商业活动,私人营办商应自行寻找合适的地点合法地停泊单车。若这些私人营办商希望租用政府土地停泊单车,可联络相关政府部门。

(五)政府的交通政策,是以公共交通为本,减少依赖私家车。政府同时在新市镇及新发展区建设「单车友善」的环境,在道路安全及可行情况下致力促进单车作绿色的短途代步工具,并推动步行及单车作为往返公共交通工具车站和居所或办公室的「首程」及「尾程」,减少市民使用机动交通工具的需要及车辆交通的排放量。政府会继续密切留意及跟进各单车租赁营办商在各区的营运情况及参考其他城市就「共享单车」推出的规管措施,特别是有关「共享单车」在公共地方停放的安排。如有必要,我们不排除考虑作出进一步规管「共享单车」,但我们必须确保规管制度切实可行,并且不会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

注一∶运输署、警务处及民政事务处出席了所有会议。地政总署出席了七月及九月的会议。

注二∶根据《道路交通(泊车)规例》,任何人不得在非指定泊车处停泊车辆(包括单车),亦不得在泊车处连续停泊车辆超过24小时;《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禁止不合法占用未批租土地;而《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则禁止放置任何物品以致对人或车辆造成阻碍、不便或危害等。
 
2017年10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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