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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把猫只和狗只纳入《道路交通条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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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56条订明,当路上发生涉及车辆的意外并引致动物受到损害时,该车辆的司机必须停车并尽快向警方报告该意外。然而,该条文指明的动物只有马、牛、驴、骡、绵羊、猪和山羊,因此该条文对猫只及狗只并不适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统计过去五年每年被车辆撞倒因而受伤或死亡的猫只及狗只数目;如有,详情为何;

(二)有否制订经常发生动物遭车辆撞倒意外的地点名单;如有,在过去五年制订的名单,以及每个地点的意外宗数及所涉各类动物的数目分别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当局于去年六月表示,因应本会研究动物权益相关事宜小组委员会的意见,正准备检讨相关的法例,以期把猫只和狗只纳入上述条文的适用范围,该项工作的进度为何;当局将于何时向本会提交法例修订建议,以及在此之前会否就该事宜进行公众谘询;如会进行公众谘询,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经谘询运输及房屋局后,我现就问题综合回覆如下:

(一)及(二)政府并没有备存因被车辆撞倒而受伤或死亡的猫只及狗只的统计数字,而运输署亦没有制订经常有动物遭车辆撞倒的地点名单。从道路安全角度,现时的交通黑点名单已能有效协助检讨及提升道路安全。运输署会按交通情况及交通意外数字不时检讨该名单,并在有需要的路段提出适当的改善道路安全建议,例如设置适当交通标志。

(三)政府一直重视加强动物福利,会继续以务实的态度,在维护动物福利与保障公众卫生和安全之间取得一个在香港的环境而言合理的平衡。有关把猫只和狗只纳入《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56条的建议,我们正参考海外的处理方法就有关事宜进行检讨,将于检讨完成后考虑修订相关法例,亦会适时谘询立法会和听取持份者的意见。
 
2017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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