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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二题:促进香港股权众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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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年,企业透过众筹活动集资在世界各地日渐流行,而有不少国家的政府已就规管众筹集资活动订定法例。另一方面,金融发展局于去年三月十八日发表《在香港建立股权众筹活动监管制度》的报告,探讨如何建立架构和监管机制,以促进香港股权众筹活动的发展,并同时善加监管。然而,政府至今仍未宣布任何具体措施推动股权众筹活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上述报告发布至今,当局有否就金融发展局所提建议作出具体的跟进工作;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当局于今年五月十七日回覆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视乎众筹相关安排的具体结构及特性,现时某些类型的众筹活动(尤其是股权众筹)可能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或《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以至《放债人条例》(第163章)的条文所规限,当局有否制订指引,协助企业判断其有意进行的股权众筹活动会否及如何受上述条例规管;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有否评估现行法例及措施对促进股权众筹活动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的成效;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有否计划在未来一年内修订法例和设立相关的监管架构,以促进股权众筹活动;如有,详情(包括立法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我们回覆如下:

(一)我们留意到,众筹集资活动可以以不同形式进行,包括股权众筹集资和个人对个人网上贷款。这些活动现时仍在发展阶段,全球各地对其规管的方式也各有不同。一些经济体选择采用专属的新制度,而另一些经济体则利用现有的法规。然而,不论他们采用甚么政策,充分保护投资者仍然是基本的政策目标。同时,由于股权众筹集资及个人对个人网上贷款所带来的潜在风险管理问题已在不少地区浮现,令人关注即使有风险披露警告,散户投资者也未必完全明白股权众筹集资和个人对个人网上贷款潜在的高风险。

  现有法例框架已有空间容许股权众筹集资平台运作。市场可先考虑在现行的规管框架下,根据专业投资者相关的豁免条款,在香港发展以专业投资者为目标的股权众筹集资平台。

  有关的跟进工作载列于回覆的第(二)、(三)及(四)部分。

(二)现时,在香港进行众筹集资活动,例如,若众筹集资活动涉及向公众作出购买证券(包括股份、债权证或于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的要约,或有关平台为借款人提供自身资金,视乎相关安排的具体结构及特性而定,可能受制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及《放债人条例》(第163章)。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已于二零一六年三月成立金融科技专用平台(名为金融科技联络办事处),加强其与金融科技业界之间的沟通。有兴趣人士可以与其联络,索取更多资料。

  此外,证监会在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公布推出证监会监管沙盒,提供一个受限制的监管环境,以便合资格企业使用金融科技来进行受规管活动(可能包括众筹活动)。沙盒旨在让合资格企业在向香港公众提供服务之前,透过与证监会进行紧密的沟通并受到严谨的监督,识别及处理与其受规管活动有关的风险或关注事项。同日,证监会亦发出通函,厘清其评核申请成为负责人员的个别人士(包括具有科技专业知识者)是否符合拥有相关行业经验的规定时所采用的方法。

(三)及(四)正如回覆第(一)部分所述,现有法例框架已有空间容许股权众筹集资平台运作。市场可先考虑在现行的规管框架下,根据专业投资者相关的豁免条款,在香港发展以专业投资者为目标的股权众筹集资平台。

  我们留意到股权众筹集资活动可能涉及金融科技的使用。就发展金融科技而言,政府会继续留意金融科技领域的最新情况,确保在推动市场创新和投资者保障之间取得合适平衡。
 
2017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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