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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选民登记安排的修订规例即将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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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出:

  修订《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附属法例的三条修订规例将于星期五(十月二十日)刊宪,修订规例引入选民在更改登记主要住址(登记地址)时提交住址证明的要求。为配合新安排,申请更改登记资料的法定限期将提前30天。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发言人说:「现行的选民登记制度是一个以诚实申报及便利登记人士为原则的自愿登记制度。提交住址证明的要求将有助选举事务处核对选民的地址资料是否正确,也有助提高选民登记册的准确性和可信性。」

  为让选举事务处有更多时间核对申请人的地址资料,以及若发现资料有偏差,可与有关选民跟进以处理其申请,更改登记资料的法定限期将提前30天。因此,在落实有关建议后,更改登记资料的法定限期在非区议会选举年为四月二日,区议会选举年则为六月二日。至于新登记申请的现行法定限期(即在非区议会选举年为五月二日,区议会选举年为七月二日)则维持不变。

  发言人续说:「为尽量减少提供住址证明可能引起的不便,属房屋署(房署)或香港房屋协会(房协)辖下公共屋邨登记住户的选民在申请更改登记住址时,将获豁免提交其住址证明。选举事务处会与房署及房协根据最新的租户记录,核实选民的住址资料。」

  此外,提交住址证明的要求亦会同样适用于居民代表选举及街坊代表选举的更改登记资料申请,以供编制有关的选民登记册,但该要求将不适用于原居民代表选举,因为列入原居乡村暨共有代表乡村选民登记册的资格是取决于选民的宗族连系而并非其住址。为求一致,上述所有居民代表选举、街坊代表选举及原居民代表选举的申请更改登记资料法定限期,均会由七月十六日提前30天至六月十六日,以预留足够时间处理申请。

  三条经修订的规例包括《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立法会地方选区)(区议会选区)规例》(第541A章)、《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立法会功能界别选民)(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规例》(第541B章)和《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乡郊代表选举)规例》(第541K章)。

  修订规例将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如通过立法会有关程序,修订规例将于二○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2017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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