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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附属法例以有效管理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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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将于星期五(十月六日)在宪报刊登以下附属法例,以配合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香港口岸)于大桥通车时投入运作:
 
  • 《禁区(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及香港连接路)令》(禁区令);

  • 《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及香港连接路禁区(准许进入)公告》(准许进入公告);

  • 《2017年入境(羁留地点)(修订)令》;及

  • 《2017年入境事务队(指定地方)(修订)令》

  根据警方的经验,陆路边境管制站是某些非法活动的黑点。现时香港的所有陆路边境管制站均根据《公安条例》(第245章)或《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第591章)实行禁区式管理。跟随其他陆路边境管制站既定的做法,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指令根据《公安条例》制订禁区令,将香港口岸及附近相关道路划作禁区。

  在划定禁区后,警务处处长将根据《公安条例》订立的准许进入公告,给予过境旅客及司机一般性许可,以进入或离开禁区。这项许可旨在为过境旅客及司机提供便利,让他们无需禁区通行证进入或离开禁区。

  此外,保安局局长已制订《2017年入境(羁留地点)(修订)令》及《2017年入境事务队(指定地方)(修订)令》,在香港口岸设立羁留所,供入境事务处执行日常出入境管制及执法之用。

  上述附属法例将会由保安局局长以宪报刊登公告指定的日期生效,即为港珠澳大桥及香港口岸启用当日。有关附属法例将于下星期三(十月十一日)提交立法会。
 
2017年10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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