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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专员暂时中止叶伟鹏的注册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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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

  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第58A(1)条已暂时中止叶伟鹏载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根据《银行业条例》第20(1)(ea)条所备存的纪录册中的所有有关资料,为期18个月,由二○一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止(注)。
 
  是次的纪律行动是根据金融管理专员的调查结果作出的。有关调查发现叶伟鹏于二○一一年至二○一四年间:
  • 在未经一家企业客户的两名个人担保人的同意和未有核实所有资料的准确性的情况下,填写六份属于该两名个人担保人的个人财务报表(相关财务报表);及
  • 在相关财务报表上伪造该两名个人担保人的签名。

  金融管理专员认为,叶伟鹏并非作为有关人士的适当人选。金融管理专员在裁定叶伟鹏并非作为有关人士的适当人选时,已经考虑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129(1)(c)及(d)条,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所发出的《适当人选的指引》。叶伟鹏上述的行为令他是否有能力诚实地进行受规管活动,以及其信誉和品格受到极大质疑。
 
  金融管理专员在决定采取上述纪律行动时,已考虑此个案的所有相关情况,当中包括:
  • 有关的伪造签名行为并非单一事件,而是涉及六份个人财务报表(即相关财务报表);
  • 有关的行为于长达3年时间内重复;
  • 叶伟鹏不仅伪造两名个人担保人的签名,亦没有向他们取得确认及同意和在未有核实所有资料的准确性的情况下填写相关财务报表;
  • 叶伟鹏的行为有可能令有关注册机构和有关客户蒙受财务风险;
  • 叶伟鹏过往并无遭受金管局或证监会纪律处分的纪录;及
  • 叶伟鹏表现合作并承认其不当行为。

  金管局助理总裁(法规及打击清洗黑钱)戴敏娜表示:「金管局对伪造签名和其他不诚实的行为非常重视,及希望向业界发出强烈阻吓讯息,就是金管局不会容忍有关行为,而此等行为会对相关职员是否作为有关人士的适当人选带有负面影响,并可能导至他/她受到纪律处分。」
 
注:个案发生时,叶伟鹏是受雇于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叶伟鹏现为有关人士并受聘于另一家注册机构。
 
2017年9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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