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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回应就两宗法庭案件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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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部分社会人士对上诉法庭处理十三人参与立法会外非法集结案件(CAAR 3/2016),以及黄之锋、罗冠聪和周永康三人案件(CAAR 4/2016)的查询,律政司今日(八月二十一日)作以下回应∶
 
  上述两宗刑期覆核的申请案件已分别于二○一七年八月十五和十七日结案,上诉法庭判处最终刑期时,已考虑相关被告已完成其社会服务令,并给予刑期扣减。就如CAAR 4/2016一案中,上诉法庭已从两名答辩人黄之锋、罗冠聪的量刑起点,各扣减一个月刑期(参见判词第一百七十段)。法庭这做法与过去处理刑期覆核或上诉案一致,即当答辩人已完成社会服务令,而又被上诉法庭判处即时监禁时的做法一致,当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双重追诉」或「双重判刑」的情况。
  
  再者,律政司并非在被告完成原来的刑罚后才提出刑期覆核。就CAAR 3/2016一案,律政司是于判刑后的二十一日内向上诉法庭申请提出刑期覆核的许可;而就CAAR 4/2016一案,控方在二○一六年八月, 即判刑后十四天内, 根据《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104条向主审裁判官申请刑期覆核。两案的被告当时还没有开始履行其社会服务令,因此不存在被告完成原来的刑罚后才提出刑期覆核。

  该刑期覆核申请在二○一六年九月被驳回后,律政司向上诉法庭申请刑期覆核许可,而上诉法庭在二○一六年十月批出许可。换言之,覆核申请是在法例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因此完全不存在所谓「秋后算账」的情况,而有关刑期覆核是不能在被告就其定罪提出的上诉被驳回(CAAR 3/2016),和被告撤回其定罪上诉(CAAR 4/2016)前进行聆讯的(请参阅律政司八月十七日发出的声明)。
 
  律政司重申,上述两宗案件完全依据适用法律处理,不存在所谓「政治检控」。
 
2017年8月2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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